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近日,江城县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紧急通知》,明确提出“七个不得”,规范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严格执行“七个不得”。要求全县各级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在使用公车期间不得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相关纪律要求;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及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规使用机要通信、应急抢险、执法执勤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严禁公车私用。不得使用公务用车接送家属、亲友上下班、子女上下学,参与探亲访友、婚丧喜庆、旅游观光、购物等与公务无关的活动;不得将公务用车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有违规使用公车行为。
严格留用车辆管理。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和公休日期间,除应急值守工作外,公务用车一律实行定点封存停放,明确专人集中管理。确因工作需要使用公车,应向县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报备,安排所需的值班车辆。
严格执行统一公车标识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实施方案》,按照规定的喷涂车辆范围、统一的喷涂式样和监督电话,喷涂公车标识。因涉及国家安全、侦察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未喷涂公车标识的,须报同级公车主管部门批准。
《通知》要求全县各级各部门认真对照中央和省市公务用车管理相关规定,强化公务用车的管理和监督。江城县纪检监察机关将适时开展公务用车使用纪律监督检查,通过开通举报监督电话、举报邮箱等渠道,及时受理群众信访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问题线索。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李俊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