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澜沧县完善责任追究体系,以问责层层传导压力,坚持以上率下,以党委问责带动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问责,推动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倒逼“两个责任”落地生根。
率先扛起主体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县委先后8次组织召开常委会等重要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安排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带头讲廉政党课4次,县委书记、副书记分别对县委常委班子成员、下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开展勤政廉政谈话110余人次,对37名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坚持带队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与评先评优、干部任用、绿色经济考核奖挂钩,同时,针对2016年考核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28单位及时下发了整改通知,梳理出具体存在问题98个,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对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的3个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于8月初再次对以上28个单位进行复查,针对存在问题发出检查建议书20份,督促整改问题112个。
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对履行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拧紧明责、督责、考责、问责的落实链条,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压力向县、乡、村(社区)及基层党组织延伸。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年内向县委主要领导专题汇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2次、向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和县政协各通报1次,为县委决策、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当好参谋和助手。严格执行述责述廉制度,年初8名乡(镇)和县直单位一把手在县纪委全会进行述责述廉,县纪委委员现场质询,近百名与会人员现场评议,668名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书面向县纪委报送述责述廉报告。落实下级纪委向上一级纪委报告制度,乡(镇)纪委每年2次向县纪委专题报告工作。采取“微型警示教育+约谈”压实“两个责任”方式创新开展县纪委常委约谈下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增强约谈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开展约谈169人次。
以问责强化责任担当。充分把握运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围绕党的事业和党的建设领导责任,综合运用检查、通报、诫勉、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倒逼责任落实。2017年,对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的10名领导干部进行问责。比如,对查处整改违法用地不到位的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3人进行问责。东河乡纪委未对受到行政处罚的干部按规定追究纪律责任,纪委书记受到书面诫勉问责。(何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