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人·手记】转隶后,我又来到法庭

发布时间:2018-09-26 07:51:51   来源:普洱市纪委

“下面宣读法庭纪律。”书记员的声音把我的思绪拉回了庭审现场。

今天,是自思茅区监察委员会成立以来,办理的第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开庭的日子,而我,是以监委调查人员的身份来旁听庭审。

我再一次来到熟悉的区法院第五法庭,在过去的五年里,这儿是我几乎每周都会来的地方,那时的我立于公诉席上,铿锵有力的向法庭宣读起诉书指控犯罪、出示证据、释法说理,确保检察院起诉的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法律公平公正的判决。俗话说“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每个案件背后都有着办案人员的辛勤付出,或在《抓获经过》的寥寥数语中,或在起诉书的法律条款里……这里,是我曾经的“战场”……

从检察院转隶到监委后,我先后在第五、七纪检监察室从事执纪监督、案件调查工作,这不仅是身份的转变,我的工作方向也从曾经的法律监督、指控犯罪到现在的调查职务违法、犯罪案件,这对于我来说是一个新的挑战。

随着审判长宣布开庭的法槌敲响,庭审序幕正式拉开。

“下面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担任普洱市某单位出纳的职务便利,挪用单位救灾款账户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某在挪用公款后,采取伪造银行对账单等方式使其所挪用的部分公款在单位财务账目上难以反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法庭调查阶段让普洱市某单位原出纳李某某涉嫌贪污、挪用公款一案的犯罪事实逐渐呈现,而我们调查案件的画面也浮现在眼前。在我们做足案件前期的外围调查工作后,认为被调查人李某某涉嫌职务犯罪,依法决定对其采取留置措施,第七纪检监察室的陶主任带我去做了第一次讯问笔录。

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突破被调查对象的口供是办案的“重头戏”,在我们与被调查人的接触过程中,细心的陶主任发现这名女性被调查对象一直对其犯罪行为心存侥幸且情绪激动,认为只要没有原始票据凭证,调查人员就不能准确的查出其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的数额,从而案件就不能进入司法程序对其定罪量刑。

案件陷入僵局,为打开局面,陶主任一边稳住被调查人的情绪,另一边,立刻将其所在单位近十年的账目和我们到银行调取的单位账户及其个人账户的流水单送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最终,专业的鉴定人通过一笔一笔核对单位的进出款项,得出被调查人李某某涉嫌挪用单位公款人民币240余万元的鉴定意见,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存入单位账户人民币120余万元,截至案发前,还差120余万元未归还,并且伪造银行流水单企图“平账”。

在拿到鉴定意见后,我们先到其单位扣押了被调查人在案发前伪造的出纳账,交由会计辨认。并立即拟定讯问提纲及预案,待我们第六次讯问被调查人时告知其鉴定意见,向其“施压”的同时,又向其解读法律条款、司法解释,以理服人。在这一系列行动后,被调查人最终认罪伏法,如实供述了其犯罪行为,其较好的认罪态度也为本案进入司法程序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法庭辩论结束,下面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我认罪悔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希望能在监狱里面认真改造自己,感谢监察委的办案人员在留置期间给予我人文关怀,是他们的教育让我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对国家、社会造成的损失,我会在里面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听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我也不禁有些感慨,这个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远超我们的预期。回想起调查案件的七十多个日夜,我和前辈们认真研读新的法律法规,探索新的办案模式,在今天看来,这一切都是值得的。

在这个案件里,凝聚了我们老、新纪检人的集体智慧。在这个案件里,有着我新的职业自豪感、使命感,会一直激励我不断前行。(思茅区纪委监委  李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