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人•手记】宣布对“自己人”的处分

发布时间:2018-06-26 07:58:52   来源:红河州纪委

2017年12月26日,我和同事到红河县浪堤镇宣布一个特殊的处分决定书,之所以说“特殊”,是因为处分对象是“自家人”——该镇纪委书记

一路上,脑海里回顾的都是认识他多年以来,在工作、学习及生活中与他交往的点点滴滴……

在开支部大会前,我找他简单聊了儿句,我说:“马书记,今天我们下来的目的可能你也知道了,要正确面对组织的处分决定。”

“我会积极配合组织,会直面这个现实,接受上级组织对我的处分,我也会作出深刻检查,承认自己的错误和过失,我给纪委丢脸了……”他诚恳地说到。

支部大会按程序在严肃的氛围中开始了,我代表县纪委工作组向支部大会宣布对马书记的处分决定。

随后,我对定性量纪依据和处分决定执行情况作了解释及通报:红河县浪堤镇按照镇党委决定,暂借镇财政所公用经费和套取驻村扶贫工作队专项补助经费违规向镇党政班子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发放工作补贴。镇纪委书记马连陶认为镇党委、政府决定并发放工作补贴“合情合理”,不制止、不纠正,且本人两次从中违规领取补贴。经红河县委常委会批准,给予马连陶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今天的处分决定宣布会,看到镇纪委书记被严厉处分,现场听取了县纪委同志剖析其违纪事实及发案原因,针对性地开展了警示教育,我们深受震撼,觉得很有教育意义。”参加支部大会的一名党员说。

“以前参加过乡镇纪委组织的廉政教育活动,但像今天这种通过身边人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当事人又是乡镇纪委的人,真是有一种说不出的滋味,我第一次参加这样特殊的廉政教育活动。‘零距离’的教育,更加入脑入心,很受教育,也很受警醒。”镇党政办公室一名同志听后感受深刻。

……

治人者必先自治,责人者必先自责。纪检监察机关不是天然的“避风港”“保险箱”,一名合格的纪检监察干部不仅业务能力要强,更要政治素质高,做到对党忠诚,认真履行监督责任。

然而,马连陶作为党员领导干部、乡镇纪委书记,本应带头严守纪律,带头执行纪律,刹歪风、树正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却不严于律己,执纪违纪,最终只能自食苦果。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没有“特殊人”和“例外者”。执纪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决不能置身于党纪法规的红线之外;监督问责的“探照灯”,不仅要照向别人,也要时时照向自己,要受到比其他党员更为严格的监督。

纪检监察干部只有自身率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秉公用权、廉洁用权,切实增强履职能力,不断提高监督执纪工作水平,严格落实监督责任,才能真正承担起监督执纪问责的重任,才能不辜负党和人民的信任和重托。(红河县纪委、监委  李贵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