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你有主动到纪检监察机关交代问题,主动认错、悔错的情节,依照相关规定,组织将对你免于处分。希望你在今后的工作中注意吸取教训,避免再犯类似的错误。”近日,景洪市纪委、监委第五纪检监察监督审查室对一名干部进行谈话提醒时说到。
该名干部于2017年初违规接受了某企业安排的旅游,在景洪市纪委、监委开展调查工作期间,主动找到办案人员坦白了自己的违纪违法事实,认真剖析自身错误,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受到谈话提醒的处理。与该同志犯相同错误的另外几位领导干部就没这么“幸运”了,因为缺乏主动交代、积极认错悔错的情节,分别受到了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等处分。
纪检监察机关的任务不只是查办大案要案,更为重要的是日常的监督执纪,防止苗头性、倾向性的小问题逐渐发展成大问题,避免出现“不出事都是‘好同志’,一出事皆成‘阶下囚’”的现象。在日常工作中,我们认真实践“四种形态”,把握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对于本身所犯错误不严重,又能积极主动认错、悔错的同志,尽量按照第一种形态的要求,对其“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让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而那些心存侥幸、在组织面前还遮遮掩掩的领导干部,必将错失按照第一种形态处理的机会,等待他们的将是第二种形态,甚至是第三、第四种形态。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能否知过不讳、改过不惮,不仅是态度问题,更是党性问题。对于已经犯了错误的同志,要想真正改正错误,除了依靠组织的帮助外,个人还要有闻过则喜的胸襟和开新图强的行动,唯有如此,方能真正卸下包袱、轻装前进。(景洪市纪委、监委 侯德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