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人•手记】“好心”不能坏规矩

发布时间:2018-05-25 08:21:12   来源:昆明市纪委

“都怪自己对廉租房政策了解得不够透彻,好心办了坏事,才会引起这次风波。”面对街道纪工委的纠错诫勉谈话,说到自己违规擅自安置低保人员住进廉租房的问题时,辖区威远社区副主任杨某懊悔不已。

2017年12月下旬,昆明气温骤降,夜间接近零度,七十多岁身体又不好的低保户黄某被迫搬离了出租屋,房东担心他随时会一病不起,已经不愿意再把屋子出租给他。在街头露宿两天两夜的他被民警发现并带她找到了户籍及所在地社区副主任杨某,希望她想想办法帮助解决黄某的住宿问题,避免寒冬露宿街头发生意外。

杨某十多年来在社区从事民政工作,对辖区困难群众有着深厚的感情。一定要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她绞尽脑汁想办法把黄某安置到合适的地方。临时安置到小旅馆暂住?但社区并没有相关的经费开支,也没有可用的闲置房屋。安置到救助站?黄明光也不属于流浪乞讨人员。

想来想去,她突然想起不久前去世的社区低保人员谢某租住的廉租房。那套廉租房在谢某去世后还空置。

如果一丝不苟的执行政策,公示期长达15天,黄某就只能在街头继续流浪,而天气预报显示,新一轮低温寒潮即将来临,怎么办呢?

“对,可以先暂时把他安置进去,过后再补办申报手续。”她自以为找到了妥善解决问题的“好办法”,心里的大石头也落了地。随后接踵而来的繁杂的社区工作让她忙个不停,为黄某补报申报手续的事也一拖再拖。直到接到街道纪工委的通知对她进行纠错诫勉谈话,才醒悟自己的“好心”坏了规矩。

《昆明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申请住房保障的,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材料。第二十一条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身份、家庭收入和住房等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在辖区内公示1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

“你违规给黄某安置进廉租房有没有收受他的好处费?”

“肯定没有。”杨某在谈话中备感委屈。“黄某一身的病,连吃药吃饭的钱都没有了,还有什么好处给我的。”

经调查和了解,杨某与黄某非亲非故。黄某曾多次因生活困难到社区申请困难补助,但并不符合申请标准,有时杨某也自掏腰包无私帮助他。这次违规将他安置进廉租房也是出于好心,在没有想出办法之前,她还开了小旅馆的房间让老人住了两天。

了解了实际情况后,街道纪工委对杨某进行纠错诫勉谈话,责成她对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做主的事进行整改并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处理好黄某的住宿问题。

“真是要吸取教训,加强对政策法规的学习,吃透法律法规的精神,‘好心’也不能坏了规矩。”谈话结束,杨某自己感叹道。

杨某在工作中虽未谋取私利,但违反了昆明市廉租房政策的有关规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她作为社区的副主任,尽心尽力为群众利益考虑,其出发点值得赞许,但是未能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申报审批,做出了违反政策及相关规定的事情,导致好心办坏事,其教训值得我们广大党员干部吸取。

基层工作中,总是会遇到很多没有经验可以借鉴的琐碎事,很多这些事虽小却关乎着居民和群众的切身利益,虽有一颗好心,但也要守规守纪,按规定办事。(五华区护国街道纪工委  黄晓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