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天,我把前段时间买的一箱苹果翻出来,发现很多都有变色的迹象,挑拣之后准备丢弃。母亲看不下去,拿一把水果刀,把我准备丢的苹果削削捡捡,“回收”了一大半。我赶忙劝阻母亲,母亲却理所当然地说道“如果只是表皮磕碰、哪怕有虫眼,挖掉这块也能吃,还是好苹果,真的烂到心变质了的苹果肯定要丢”。
咬一口尝了尝母亲处理过的苹果,跟好苹果味道一样,并没有变质,我不禁对母亲的话深表信服,看着这一筐被或多或少“挖掉一块”的好苹果,不禁联想到接受过组织调查、组织处分但未达到移送司法处理程度的干部。
刚刚转隶时,曾有纪委工作经验的长辈告诉我,纪委干的都是得罪人的活儿,拿捏好执纪的分寸尺度,才能既守护一方廉洁,又确保干部干事创业。原本我并不是很理解这句话的含义,还是用刑法思维思考问题,单纯地从法律角度出发,觉得既然犯了错误当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坚决不留情面,岂能留出“法外之地”。
然而经历了几个月的角色转变,我意识到纪律审查工作与起诉定罪量刑有着巨大的差别。监督执纪是通过运用“四种形态”来达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被批评、被约谈、被函询甚至被党纪处分并不意味着这名干部就被钉到了耻辱柱上,相反是出现偏差时的及时纠正,是治病救人的“良方”。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就能防止小错酿成大错。通过咬耳扯袖使干部红红脸、出出汗,把苗头性的错误消灭在萌芽状态,使倾向性的问题消灭在形成之前,及时防微杜渐、抓早抓小,避免病入膏肓,不可救药。妥善使用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这样的工作方式,对违纪但不足以沦为“阶下囚”的党员,当头棒喝、悬崖勒马。
只有对于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纪律处分已达不到惩戒目的的党员,才运用“第四种形态”严肃处理,及时清除出党,移送司法机关,毫不怜惜烂苹果。
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及时处理,注重预防,治病救人,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既是严管,也是厚爱。
“挖掉一块”的苹果依然是“好苹果”,能挽救的干部依然是好干部!(五华区纪委区监委 智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