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推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向基层延伸打通全覆盖“最后一公里”

发布时间:2018-12-07 07:50:05   来源:昆明市纪委

为推动监察监督向基层延伸,规范基层权力运行,打通监察监督“最后一公里”,发挥监察全覆盖的组织和制度优势,嵩明县纪委监委对推进监察工作向基层延伸进行了专题调研,作了积极探索。

一、开展工作情况

(一)镇(街道)纪(工)委工作情况

监察体制改革前,各镇(街道)纪(工)委围绕党章赋予的职责,在县纪委和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协助党委落实党风廉政主体责任,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等党内监督专项职能。2018年2月,嵩明县监察委员会完成组建,全县监察对象由改革前的2200余人增加到改革后的6100余人,增加了177%,镇(街道)和村级增加幅度较大。在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嵩明县结合“三个聚焦”,先行先试,通过“三到位”,着力推进监察体制改革向基层延伸,探索打通监察全覆盖在农村和社区基层的“最后一公里”。

聚焦“谁来监察”,明确监察人员到位。先行先试,制定《嵩明县监察委员会关于赋予派驻纪检组、镇(街道)、园区纪(工)委监察职能的实施意见(试行)》,对有关组织形式、工作职责、权限手段、运行机制等核心要素,提出规范,明确要求。坚持机构、编制、职数“三不增”原则,用好现有镇(街道)纪检干部,由县纪委监委赋予镇(街道)专职纪检干部监察员身份和相应权限,实行“一肩双责”。每个镇(街道)设2名监察专员,分别由镇(街道)纪(工)委书记和副书记兼任。

聚焦“监察什么”,强化日常监督到位。按照“六类监察对象”,根据管理权限,明确镇(街道)纪(工)委对科级以下(不含)三类公职人员进行监察人员,分别是所属部门的公职人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包括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以及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实现对管辖范围内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镇(街道)监察专员结合实际,坚持身份管理和职责认定相结合,精准认定、动态掌握监察对象。镇(街道)纪(工)委赋予部分监察权限后,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向县监委会请示报告工作;根据县监委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管辖范围内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协助县监委开展调查、处置工作;完成县监委交办的其他任务。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由县监委统一办理。

聚焦“怎样监察”,健全工作制度机制到位。赋予各镇(街道)纪(工)委8类调查措施,谈话、询问2类调查措施由各镇(街道)纪(工)委自主实施;查询、调取、查封、扣押、检验检查、鉴定6类调查措施由县监委批准后以县监委名义实施。规范镇(街道)监察工作,严格调查措施的审批使用,定期向县监委报告工作。

同时,制定并运用《嵩明县纪委监委监督执纪监察联合协作实施方案》以及《嵩明县纪委监委联合执纪审查调查工作实施方案》,整合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力量,提升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质效明显。制定《嵩明县纪检监察机关镇案县审工作暂行办法》,规定所有镇(街道)办理的案件报县纪委监委审理,不断提升案件办理的质量。

经过一段时期的运行,在镇(街道)推开监察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全面贯通、一体贯彻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双重职责在镇(街道)一级得到较好体现,监察全覆盖的制度优势在基层开始显现。2018年1至9月,镇(街道)纪(工)委已处置问题线索52件次,其中谈话函询18件。党纪立案32件,同比上升23.1%;党纪处分20人,同比上升11.1%。

(二)村(社区)监委会工作情况

村(社区)监委会自2013年成立以来,对村级工程项目、“三资”(资产、资源、资金)、“三重一大”等事项全过程监督,对各村组的规范管理起到较大的促进作用,特别在财务管理、项目建设、村务公开等方面都比以前有所改观。为进一步促进村级事务民主管理,从源头上防治“微腐败”,2016年8月16日,县纪委、县民政局联合下发《嵩明县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管理办法》,2018年9月,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再次修订完善《嵩明县村务监督委员会管理办法》,对村(社区)监委会的工作权限、监督重点等进行了规范。赋予5项权限。即知情权、质询权、审核权、建议权、主持民主评议权。明确5个重点。即“四议两公开”决策程序、党务村务公开、村(社区)及村(居)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三重一大”事项、重点领域工作。规范4个程序。即收集民意、提出建议、监督落实、通报反馈。完善8项制度。即村务分析制度、工作报告制度、民主议事制度、民主评议制度、民情联系制度、信访接待制度、台账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健全1项考评体系。制订管理考核目标,构建村监委会工作成效考评体系,评优劣分档次。同时,建立“小微权力”监督制约新机制。推进横向全覆盖。印发《嵩明县村级权力清单规范运行制度汇编》《嵩明县村级权力规范运行手册》《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记实本》,村级权力运行清单流程透明化。梳理涉及村级重大决策事项、账务管理、资产资源处置等10方面36项“小微权力”清单,52项办理流程图,实现村级组织“职权清单化、用权程序化、结果透明化”。推进纵向全链接。坚持村务监督工作一体谋划、一体部署、一体推进,由县纪委督促镇(街道)落实“两个责任”,落实对村务监督工作监督管职责理。县级各职能部门健全完善职责范围内监管监督追责机制,畅通监督渠道,整合各方面监督力量,全面构建县、镇、村三级纪检监督立体网络。推进上下有效联动。完善上下联动工作机制,对群众反映强烈或问题较多的重点部门重点领域进行重点摸排问题线索,畅通信访举报通道,上下联动、同向发力,2018年1-9月,受理农村信访103件,同比下降17%。查办涉及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案件40件,同比上升166%;问责11人(个),同比上升1100%;党政纪处理29人,同比上升93.3%。把扫黑除恶同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处置问题线索13件,党纪立案4件。

二、存在问题

(一)镇(街道)纪(工)委在执纪监督问责工作中,由于体制机制、编制、干部能力素质等原因,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1.层级监督方面。受制于当前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对同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监督的难题长期存在,纪(工)委书记作为党(工)委班子成员,监督主体在人、财、物方面依附于监督客体,导致把履行同级监督职责与服从同级(工)党委领导剥离开来,过多地强调服从,而忽视了监督,不愿、不敢大胆履行同级监督职责。

2.体制机制方面。在体制上,镇(街道)纪(工)委工作体制套用县级纪委的工作体制,缺乏基层特点,针对性不强。机制上,由于级别低,乡镇纪委与其它执纪执法部门沟通和信息交流不畅,纪检工作处于“自我循环”,监督乏力,难以发挥作用。制度上,建设不规范,存在工作无主次、办案无章法、管理无制度、检查无资料等现象。在对基层站所人员的监督管理上,由于许多站所都实行了条管,编制、工资、福利、考核均不在乡镇,造成“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现象,乡镇纪委难以监督。同时,工作力量与新时期纪检工作职能有不相适应的情况部分存在。

3.主业主责监督方面。对纪检监察工作职责定位把握不准,主业主责分不清楚,在实际工作,经常出现越位、缺位、错位、失位问题。主要表现为应由牵头业务部门承担完成的任务,纪委却主动或被动的承担,履行不该履行的职责;对组织与协调的关系理解不透,注重组织,忽视协调,该督办的没有督办,在治本抓源头工作中形成责任虚化、部门责任弱化、纪委责任泛化的局面;制度执行不力、监督检查无果和问责追责不严;专业监督业务不精、技术力量不强,在“三重一大”决策、财务资金管理、集体企业管理、物资采购和行风建设方面,多是浅尝则止,深度不够。

4.“三转”推进方面。一是上转下难转。就县级层面来说,县级纪委相对镇(街道)纪(工)委和部门纪检监察机构推行“三转”效果明显,但镇(街道)纪(工)委落实“三转”要求上有差距。如,我县镇(街道)纪(工)委纪委书记均为专职,但在实际工作中,尽管不分管党建以外其他工作,但被安排组织、参与其他事务的现象仍未杜绝,明转实难转,错位缺位现象时有发生。二是内转外难转。存在“退出容易进入难”的问题,如在转变监督方式方面,纪委退出了一些原来牵头的工作事项,变直接监督为再监督,但一些职能部门受思维定势和工作惯性影响,认为有些工作纪委参与力度大、措施硬,现在纪委退出表示不理解不支持,造成纪委“退”与职能部门“进”力度不一致,对接措施跟进不及时。如招投标监管、扶贫项目审定等等。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工作定位上,部分村(社区)监委会聚焦主业还不够,监督重点把握还不准,村(社区)监委会主任由村党总支委员兼任,村(社区)监委会委员甚至兼任部分财务工作,不愿监督、不想监督的问题依然存在。人员配置及保障上,存在委员年龄偏大、文化偏低、业务不熟、法律意识不强等问题,缺乏学习、缺乏思路,监督效果不佳。工资薪酬保障主任委员每月补助1600元,其他两个委员每月补助300元,经费不高,难于调动监委会成员的积极性。履职尽责上,村级监督环节的日益复杂与村(社区)监委会监督能力的不相适应,同时,基层地域小,熟人多,村务监督经常面临“熟人监督熟人”窘境,也有为了共同的利益、相互关照不想监督等情形,日常监督工作难以有力有效开展。工作关系上,“两委”班子对监委会不重视,缺乏认同感。村、组主要领导拍板、封闭管理、不愿公开的工作习惯仍在延续,被领导者监督领导者的客观现实,监委会的独立性无法体现,监督作用弱化。

三、对策建议

(一)理顺领导体制。积极探索镇(街道)纪(工)委双重领导的体制和工作机制,把镇(街道)纪(工)委的干部人事任免权和工资福利一并收归县管,根据工作需要和按属地管理原则,同级党委对镇(街道)纪(工)委履行同级领导权,对镇(街道)纪(工)委及纪检监察干部的考核以上级纪委监委为主,

(二)监察机构、监察人员、监察职能“三定位”。两种建议:1.设立县监委派驻监察办公室与镇(街道)纪(工)委合署办公,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监察办公室对县监委负责,接受县监委的领导和监督,履行对基层所有行使公权力人员的纪检监察职能。2.县监委赋予镇(街道)专职纪检干部监察员身份和相应权限,实行“一肩双责”。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向县监委会请示报告工作。同时接受所在地党委的领导,监察业务工作以县监委为主。

(三)合理设置监察范围、监察权限。在严格遵循《监察法》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符合镇(街道)特点的规章制度体系和工作运行机制。比如,监察权限上,可以经县监委批准,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可以使用谈话、询问调查措施,不得采取留置措施等。与此同时,要建立健全并创新工作规范、流程等。比如建立镇(街道)监察办(专员)监督调查工作办法、调查措施使用规范、监察工作流程图、监察工作模拟案卷等。

(四)强化镇村联动,建立村级廉情监督机制。两种建议:1.2019年村“两委”换届,明确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任职条件,履行监察监督信息员职责。2.选聘监督信息员或联络员,由村党支部推荐、镇(街道)纪(工)委审核、县纪委监委备案。重点围绕村务公开、惠农惠民政策落实、扶贫救灾款物发放、村干部廉洁自律等内容,注重收集村民的意见建议,注重发现党员、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向镇(街道)监察办(专员)报告。(嵩明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  王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