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通纪检监察监督“最后一公里”路径探析

发布时间:2018-11-13 07:49:09   来源:昭通市纪委

赋予乡镇纪委必要的监察手段,让监察职能向基层、村居延伸,既是打通监察监督“最后一公里”的必要手段,也是“使全体党员和公职人员都处于严密监督之下”的重要举措。

赋予乡镇纪委必要的监察职能,可以考虑向乡镇街道派驻监察组,与乡镇街道纪委合署办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二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在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监察委员会依据宪法规定,设置到了市县区盟旗。但县级监委工作面广、工作量大,对乡镇街道公职人员,特别村居一级从事集体事务管理人员的监督往往力不从心,鞭长莫及。监督薄弱,监督不到位、不深入,乃至监督缺位现象依然存在。向乡镇街道派驻监察组,既可有效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通全面从严治党‘最后一公里’”重要指示,又能让监督“血液”循环至末梢,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北京、山西等首批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县市已向辖区乡镇(街道)派驻(出)了监察组(监察办公室)或监察专员。广西南宁,延伸监督触角至村屯,建立基层廉洁工作站1559个,“拓宽了基层群众举报投诉渠道,挖掘出很多之前被隐藏的问题线索。”可谓路子可行,效果不错。

向乡镇街道派驻监察组应规范其机构设置。机构上,应联同组织、编制等部门共同行文,明确派驻监察组与所派驻它的监委的关系。监察组隶属于所派驻它的监委,受所派驻监委的领导,直接向所派驻监委请示报告工作,对所派驻监委负责,并配合所派驻监委职能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职级上,派驻乡镇街道监察组长,按乡科级副职配备,监察员数名,按《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配备;监察组长可由乡镇街道纪委书记兼任、监察员可由乡镇街道纪委委员兼任。编制,从乡镇街道行政编制中划拨。

向乡镇街道派驻监察组应规范其职责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三条规定,“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县级监委可授予派驻乡镇街道派驻监察组监督权,必要的调查权和处置权。之所以要对“调查权”和“处置权”之前冠以“必要”,是从派驻乡镇街道派驻监察组工作人员少、工作经验少、纪法知识相对单薄等客观实际,对所授权力予以限制,以便乡镇街道监察组在所授权力内,规范有效地履行好监察监督职能。具体而言,应授予派驻监察组应有的“监督权”、部分“调查权”和部分“处置权”。

授予派驻监察组应有的“监督权”,让派驻监察组有依有据地对乡镇街道所有公职人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组织和个人、从事村居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道德操守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监察对象进行谈话和教育。派驻纪检组要能在“监督检查”中及时发现问题和“问题线索”;能根据监督检查情况,有针对性地向相关单位发出“监察建议”,并跟踪问效,促进整改。《监察建议书》应报所派驻的监委审批,并将被建议单位的整改情况报告所派驻的监委。

部分调查权包括“初步调查权”和“协助调查权”。“初步调查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内容,即: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要求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具体内容包括“核实调查职务违法问题”“报告涉嫌职务犯罪线索”。也只有具备了“初步调查权”,才能在履行“监督权”上有针对性地提出存在问题,才能有依有据的说服监督对象。“协助调查权”,就是派驻监察组可根据所派驻监委的要求和需要,协助所派驻监委调查组或调查人员对辖区内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所有调查内容、调查措施,由所派驻监委或所派驻监委派出的调查组或调查人员确定。

部分处置权包括“政务轻处分权建议权”“问责建议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监察委员履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据此,作为监委派驻机构的监察组,可在履行“初步调查权”调查核实相关事实的基础上,向所派驻的监委提出对被调查人予以“警告”或“记过”“记大过”的处分建议,监委审查后,以监委名义作出处分决定;对“降级”“撤职”“开除”三种政务处分,由县级监委按程序处理。同样,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需要问责的领导人员,向所派驻它的监委提出“问责”建议,监委审查后,以监委名义作出问责决定。

监委要注重对所派驻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教育。派驻监察机构应聚焦主责主业依法履职,认真履职,充分发挥“派”的权威,“驻”的优势,有效监督乡镇街道公职人员及委托从事公务管理的人员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实现监察不留死角、没有遗漏。(昭通市纪委监委  虞晓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