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工治未病”的思路实践运用好第一种形态

发布时间:2018-09-29 07:53:37   来源:迪庆州纪委

“上工治未病”出于《黄帝内经》中的《素问·四气调神大论》:“是故圣人不治已病治未病,不治已乱治未乱,此之谓也。”“上工”又称“大医”“良工”,即“见色知病,按脉知病,问病知处”的高明医生。

“上工治未病”的意思就是指疾病要在还没有发生前注重预防防治,把可能出现的疾病消灭在萌芽状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第一种形态要求,党内关系要正常化,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抓早抓小、治未病、治小病”,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错误。因此,“上工治未病”无疑暗合了纪检监察机关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的第一种形态。

以“上工治未病”的思路实践运用好第一种形态,就是要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扁鹊见蔡桓公》一文中,扁鹊三次见蔡桓公并指出“君有疾在腠理,不治将恐深。”“君之病在肌肤,不治将益深。”“君之病在肠胃,不治将益深。”蔡桓公直到病入膏肓才“使人索扁鹊,已逃秦矣。桓侯遂死。”反腐败如治病,早发现、治未病、治小病才能防止小问题变成大祸害,病入膏肓才施治,就是养痈遗患,监督执纪就要着力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扼杀在萌芽状态,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以“上工治未病”的思路实践运用好第一种形态,就是要使用好“治病良方”。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历史和全局的高度,注重顶层设计,制定出台了《廉洁自律准则》《党内生活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及中央八项规定等党纪法规,无一不体现着“治未病”精神,无一不是一剂剂“治病良方”,监督执纪就是要充分发挥这些“治病良方”的作用,对症下药,既猛药去疴又注重预防。

以“上工治未病”的思路实践运用好第一种形态,就是要让执纪监督的纪检干部成为“上工”、良医。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对纪检监察干部的能力素质要求也不断提高,这就需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持续加大纪检监察队伍的业务培训,强化学习教育,在工作中不断完善和规范“四种形态”,在政策水平和谈话技巧上不断提升,在线索研判上认真研究好处置方式,提升业务能力和水平,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执纪能力,使广大从事执纪监督的纪检干部成为“上工”、良医。

实践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的具体化,直接体现和推动了纪委职能、方式、作风的转变。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监察工作也要体现“四种形态”的基本原理,并不断丰富完善,使之成为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指导原则。(叶志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