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贯彻“老虎”“苍蝇”一起打的方针,持续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力度不断加大,执纪审查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多,形成反腐高压态势。但从各地工作实际和已通报的执纪审查安全中的案例看,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对安全执纪审查和科学执纪审查提出了新课题和严峻考验。
一、基层纪检监察部门执纪审查安全中存在的问题
(一)依纪依法安全执纪审查意识不强。提到安全执纪审查,少数纪检监察干部认为与己无关,总是认为安全执纪审查主要指的是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要求高些,其他案件不存在安全问题,有些执纪审查人员错误理解和认识为只要有证据在或把证据抓到手就行等。导致对执纪审查安全工作设防意识差,麻痹大意,从而产生安全事故。
(二)执纪审查人员查案能力不足。由于受机构设置和人员变动等因素的影响,部分纪检干部对业务理论钻研学习不够,执纪审查不系统、不专业,在遇到违纪案件时,只能是应付处理,甚至现学现用,稀里糊涂地干,在实际工作中,难免会有个别的执纪审查人员采取不规范甚至违纪违法的手段取证,使依纪依法安全文明执纪审查难于保障。
(三)重实体轻程序违规执纪审查。基层纪检监察部门在查执纪审查件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特别是查处上级交办件或网络舆情案件时,急于出结果和交答卷,有时会出现未经审批使用执纪审查措施等违反程序执纪审查现象时有发生,出现急中生乱,乱中难安全。
(四)纪检监察部门执纪审查条件不优。存在着执纪审查人员力量缺乏、交通工具和通讯装配滞后等问题。基层纪检监察部门缺乏专门的谈话室、询问室、讯问室和留置场所,在对调查对象采取执纪审查措施的时候,借助宾馆、外地办公场所等。在这种情况下,执纪审查及陪护人员人生地疏、专业医护及安全保卫人员力量配备不够,遇有突发事件往往很难及时控制局面。
二、基层纪检监察部门产生执纪审查安全隐患的原因分析
(一)部分执纪审查人员责任心不强。执纪审查人员能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落实,但对于超出自已职权范围的事情,不能做到据理力争,满足于服从和为完成任务而工作,存在“我说了不算,出了问题责任不在我”的无责任思想,缺乏锐意进取、与时俱进研判反腐新形势的精神。
(二)部分执纪审查人员作风不扎实。深入基层单位和一线工作、学习、调研少,对案件查办工作的专题调查研究不多,遇到违纪案件仓促上阵。工作凭经验办事,业务上“吃老本”,情感上凭人熟办事,创新上满足于过得去,基础工作做得不深不透,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研究,方法单一难于取得突破。
(三)办好案件的动力不足。执纪审查工作是得罪人的工作,在执纪审查工作中往往会遇到熟人甚至是亲戚,有的执纪审查人员在执纪审查方面存在宽松软的问题;执纪审查队伍业务培训上只求能执纪审查就行,执纪审查基础设施的建设、配备上不足,凭“一张嘴、两个人、几张纸”难以办大要案,难以保障安全。
三、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执纪审查安全的建议
各级基层纪检监察部门要把坚持执纪审查安全作为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职责,注重依纪依法、严谨科学、安全文明执纪审查,结合各地工作实际,探索切实可行的安全文明执纪审查方法,充分保障执纪审查安全,实现执纪审查工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相统一。
(一)夯实执纪审查安全基础。
一是着力增强执纪审查能力,重点加强案前教育。要求执纪审查人员必须学习查案相关法规文件,掌握党纪政纪法规、纪检监察业务知识新要求,注重平时学习与专业培训相结合,做到“磨刀不误砍柴工”,打牢业务基础。做到需之能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能、强、专、精执纪审查人才队伍。防止能力不足导致乱干、蛮干,出现违纪违法查案现象致使安全事故发生。
二是严格落实相关规定。执纪审查中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一系列条规制度要求,在查执纪审查件中贯彻落实好“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二十四字方针,只有做到依规依纪,并长期坚持、常抓不懈,才能保障执纪审查安全。
三是扎实提升查办效率。明确执纪审查人员工作职责,宣布执纪审查纪律、安全和保密规定,不断完善安全执纪审查措施,规范执纪审查行为,使人员、机构和职责更加明确,便于责任追究。对违反安全规定的执纪审查人员,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同时,执纪审查人员要案前对相关线索进行多角度、全方位的斟别、讨论、研究,制定出有针对性、预见性的周密执纪审查计划、方案和措施,努力做到一查一个“实”,一查一个“准”,减少因分析研究不准不透导致战线拉长,久查不结,影响查案质量和执纪审查安全。
(二)提供执纪审查安全保证。
一是执纪审查工作要以人为本,树立正确的执纪审查政绩观。执纪审查人员要做到执纪审查工作中不急功近利,不给当事人制造恶意心里压力,涉及到当事人的具体问题情绪激动时,执纪审查人员要做耐心细致的细思想工作,禁止执纪审查人员急于突破与对象情绪化的争吵和肢体语言发生;禁止使用讽刺挖苦或不礼貌的语言激降,造成当事人不必要的心理压力;禁止传播泄露涉案人员隐私给执纪审查无关的他人。
二是增强查办目标的针对性。执纪审查人员在调查、谈话取证过程中,要深入调查研究和分析当事人的具体特点,做到知已知彼。维护当事人的人格、地位、尊严和合法权益,选择适当的调查谈话方式进行,积极发挥教育感化作用,通过思想工作赢得被调查人的主动配合。对心存侥幸的对象,优化方案,对症下药。有特殊情况的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启动应急预案,防止情绪变化、身体健康等突发安全事故的意外发生,扎实认真做好调查、谈话、取证过程中的安全防范工作。
三是注重预防,强化安全事故责任意识。执纪审查过程中,要求当事人到相关执纪审查点、谈话室等开展核实谈话调查,要做好接送安全保障工作并作好相关记录。执纪审查人员陪同其返回,交给其所在单位和亲属时,要有相关接送记录依据,扎实做好当事人的接送移交工作。在采取执纪审查措施过程中,选派有素质、责任心强、有陪护工作经验的人员陪护,防止因陪护人员管理不科学、经验不足、责任心不强,导致逃跑、自残、自杀、突发疾病和意外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严防执纪审查安全防线。
一是严把规范关。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执纪审查责任制度,完善和规范执纪审查一系列纪律要求、规章制度、责任追究等,要做到制度上墙并具有操作性和实用性,积极做好预防教育,增强责任意识和纪律观念。
二是严把“审批关”,确保程序落实到位。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在查执纪审查件时,要对执纪审查程序和执纪审查措施上的重点环节进行监督,并对执纪审查行为和执纪审查手段进行跟踪检查。同时,要结合执纪审查指导、执纪审查督查、执纪审查回访、工作调研、检查考核等工作,深入了解分析执纪审查情况,帮助查找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
三是严把“督查关”,确保措施落实到位。积极运用高科技手段,加大科技执纪审查的投入,设立安全执纪审查点和谈话室,在执纪审查点安装监控系统、加强对执纪审查人员及执纪审查过程的监管,采取影像等辅助证据,提高执纪审查效率和安全指数,并防止措施执行偏差发生非正常意外。
四是严把“落实关”,确保责任主体到位。实行执纪审查安全责任制,执纪审查组长为执纪审查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执纪审查安全负总责,并要求将执纪审查安全责任细化分解到每一个执纪审查人员身上,责任到岗,安全到人,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严肃查处不依法依规办理案件的人和事。安全责任重大,也是执纪审查工作中输不起的战争,只有通过教育、预防、监督、惩戒等措施,对不遵章守纪执纪审查行为的打击,才能切实将纪检监察部门执纪审查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四、执纪审查谈话方法的运用
(一)谈话角色的设置
谈话是纪检部门最为常见的执纪审查方法,也是认定事实使用较多的手段之一,因而,人的心理活动和外表特征就作为研究的对象。谈话前,首先要做好两种角色的设置:
一是主从角色的设置。就是界定主动和从属关系,突出主动地位和从属地位,主要针对对抗性较强的讯问对象,目的是营造一个严肃的氛围。首先,要安排被谈话人对面就座,间距应保持2米左右,切忌间距过大,防止被谈话对象眼神游离或表情变化不被发现,要突出高低位之差,尽可能安排被谈话人低椅落座。其次,谈话人要注重仪表着装,做到端庄整洁、中规中矩,同时要眼神专注、精力充沛、思维敏捷,始终保持较强的震慑力。
二是平等角色的设置。明确双方较为平等的关系,主要针对谈话对象,目的是增进沟通交流。通常安排对方在对面1米之内就座,座椅无高低之差,透现平等友好,但要避免身体接触,既掌握分寸,又避免造成对方安全上的不适应。另外,谈话人要在神情和语言上表露友善,以便营造一个宽松愉悦的环境。值得注意的是,平等角色和主从角色不是一成不变的,应因人而异,应事而变,两者可交叉使用、转换使用。
(二)情绪的把控
一是执纪审查人员要善于运用观察法。人的思想情绪变化会通过行为动作、脸谱表情等非语言形式表露出来,因而,谈话人日常要留心学习相关知识点,并结合实践悉心观察揣摩,便能逐渐掌握知行统一性、关联性规律特点。
二是看表情特征。面对谈话,除极个别“沉稳老练”外,大都会有心情紧张、神情焦虑、情绪烦躁、心理惧怕等特征,如遇眼神游离、不敢对视,苦笑时面部肌肉有些抽搐僵硬,说话时眉弓、睫毛细微抽动等,往往表明紧张恐惧、违心说谎所致。
三是看行为特征。意识决定行为,行为决定结果。但潜意识、无意识的行为两者同样有联系,如多喝水但不一定口渴,挫手心但不见得有意识,说话口吃、不得章法、坐姿不雅或过于拘谨平时极少发生,说话较多、没话找话、说后便忘、热情过分等等,都是心理和情绪变化的原因。
(三)心理的引导
一是无论以何种方式开始的谈话,被谈话对象开始并不一定愿意合作,尤其让被谈话对象最终能够认错量纪更是不易。那么,如何进行目标结果控制?应针对不同心理特征采取引导策略。谈话人切忌总是一种说词、一种表情,更不可情绪暴躁、手脚不净,否则,会造成底气不足、最终可能将案件办成错案或导入死结。
二是侥幸心理。持有侥幸心理的对象往往过于盲目自信,轻信自己做事周全缜密,外界神不知、鬼不觉,或认错时交远不交近、交大不交小,希望通过无法调查核实的方法,能够躲过一劫。对这类对象,事先一定要作外围调查,尽可能多收集掌握其留下的痕迹。在谈话过程中,针对狡辩、隐瞒事实情形,适时抛出一些证据,亮出底牌或杀手锏,打破其蒙混过关心理。兜包袱要慢慢兜、一点点兜,让他不知道你手里到底有多少牌,让他觉得所做的事情尽在掌控之中。哪怕你手中无牌可出,也要预设“陷阱”,多用些提醒暗示、诘问拷问语。如果上述不能成功,可搁置笔录谈话,采取迂回曲折的方法,从聊家庭生活、情趣爱好、交往处事开始,通过对方说事认理,看其对事物认知,看是否重情重义,看是否重家庭感情,看是否责任担当,然后再择其最关心的问题入手,加以感化引导。
三是畏错心理。此类对象犯错后,面子心很重,害怕伤及名声,十分惧怕受到处理,可能也表现很多抵触情绪,但更多的是紧张而惶恐。据此,要阐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宽严相济政策法规,开展执法说纪的说理教育,对其进行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情感引导,必要时也可通过身边人进行亲情感化教育,打消其畏错心理,促使其认错服纪。
四是认错心理。对积极配合、主动认错的对象,也要讲究策略、注意方法。主要是讲明从轻减轻处理的情节,矫正其过强虚荣心理,从而达到稳定情绪、打消顾虑的目的。问话用词不能太过直白生硬,语气要尽可能委婉含蓄,既是对对方的人格尊重,又防止对方产生逆反心理和抵触情绪,更是体现己方的良好个人修为。谈话结束后,要落实专门人员,加强后续跟踪帮教工作,防止其心理负担较重而引发的不测后果。
(四)结论的演绎
演绎是一种科学方法,是得出概念的方法之一。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均被广泛运用,执纪审查中更是必不可少。
一是方法运用。在谈话中运用演绎法,其中运用得较多的是假说和定律演绎两种。前者以假说作为推理的大前提,后者则把经验规律和普遍规律作为前提,均以发生的事件为论点,从而推断成立或不成立。如果仔细观察和思考,就会发现对方陈述的内容与他的学历阅历以及生活常理等有很多不相符合的矛盾,这时你采用“以其之予还其之盾”的演绎方法,就会大致得出言词真伪、事实存在与否的结论。
二是事前备书。事先多了解被谈话人本人及其家庭情况,包括其学历文化、成长背景、兴趣爱好、交往圈子、性格特点等,做到知彼知己、不打无把握之仗。要多了解案情,多掌握些相关信息要素,以便从容应对。另外,还要拟好谈话提纲,设想几种可能发生的问题,以防措手不及、陷于被动。要通过换位思考和迂回出击的方法,找准谈话的切入点,设置几个可能发生或不发生的提问,为演绎法运用准备条件。
三是论证检验。演绎法得出的结论正确与否,重要的是有待于实践检验。谈话中,让被谈对象说出事实真相成为必须,使这个必备条件成立,就要避免强制压迫式问话,防止先入为主和事前定调,要善于甄别对方陈述的逻辑矛盾,并从矛盾中抽茧剥丝、去伪存真。事后还要多看看谈话笔录,并能够从单份或多份笔录中找出共同点和不同点,同时要用其他掌握的事实进行谈话笔录印证,通过不断的收集、整合、筛选、排除等工作,最终形成有效证据和完整证据链条。(江城县纪委监委 阮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