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预防机关“微腐败”问题对策探究

发布时间:2018-04-11 08:03:29   来源:红河州纪委

“微腐败”是相对于通常意义上的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而言,本质上二者并无不同,都有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职权假公济私的成分,无非是把公权力用以勾兑个人或个别小团体私利的腐败行为,其区别只在于腐败的方式、程度、等级、数量等方面。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了一大批严重违纪违法的案件,“四风”问题和腐败蔓延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赢得了党心民心。但是,在机关中一些部门个别干部身上存在的“微腐败”问题依然不容忽视。例如:有的挖空心思虚报冒领、私车公养、公款接待亲朋好友;有的利用掌握公权力,刁难群众,吃拿卡用,贪占便宜;有的有事无事到下属部门以调研指导工作为名,违规接受同城接待或者相互宴请等等,这些问题如果任其蔓延发展,势必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也影响一个干部的健康成长,必须保持坚强的政治定力,下大力扼住此风蔓延。

一、当前机关“微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漠视群众“高高在上”。少数机关干部在位不作为、慢作为、怕作为,作风懒散,喜欢串岗、溜岗,上班时间办私事,对基层的办事要求有好处或者熟人就办得快,没有好处就拖拉、推诿、刁难,责任担当意识比较淡薄,基层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二)打擦边球发放津补贴。有的单位工会经费管理不规范,不严格执行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有关规定,违规发放津补贴;有的单位节假日慰问职工不按规定发放慰问品而直接发放现金,甚至有的单位超标准发放;有的单位虚列工会活动人均计发职工春秋游、优秀学员等费用;有的单位违规发放“三八妇女节”、“六一儿童节”、“八一建军节”和民族节庆等节日慰问金。

(三)手段翻新,消费隐蔽。在公款吃喝方面,方式更加隐蔽,由过去的宾馆、酒店转移到单位食堂、乡下农家乐及家庭;有的单位将公款吃喝费用纳入会议费用报销,有的单位招待费用支出大。在公车管理方面,极个别单位仍然存在公车私用的问题等。

(四)公私不分,以权谋私。个别公职人员特别是个别领导干部公私不分,把单位资产当家产,利用手中的权利长期占用单位笔记本电脑、照相机等公物,个别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长期占有单位加油充值卡私车公养等。

二、产生机关“微腐败”的原因及特点

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产生“微腐败”的根源是多方面的,归结起来主要有五个方面。

(一)宗旨意识和纪律观念淡薄。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相继出台了“八项规定”及一系列党内法规,但一些部门领导以工作忙为由不善学、不注意学,平时按规定组织单位集体学习活动都照本宣科,应付检查,流于形式。一些部门领导干部高高在上,长期不参加组织生活,对党规党纪的理解一知半解,由此思想上产生“理想理想,有礼就享;前途前途,有钱就图”,“人不为已,天诛地灭”等人生信条,行动上不甘心于当人民的公仆,而是凭借自己的社会地位和权力竭力追求物质享受,贪赃枉法,沉湎于纸醉金迷之中,失去了人生的方向,忘记了党的宗旨,背离了自己的理想信念。

(二)内部管理制度流于形式。从近年来的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检查考核情况看,各级各部门的内部管理制度多如牛毛,要查看什么有什么,但在实践中个别单位存在重制度,轻执行或者不敢执行的现象。由此看似行之有效的制度,谁来执行,谁来监督,就变成了“蜀道难,难以上青天”之事,成为名副其实的一张废纸,致使个别干部心存侥幸,终于“积微腐,成大祸”。

(三)一些传统保障措施模棱两可。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后,除2014年12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外,基本没有明确规范正常开展活动支出标准,致使有些单位领导对能否支持开展诸如“三八妇女节”、“教师节”、“八一建军节”等活动,能否适当支出相关费用感到困惑。个别领导利用这种短期内制度上的缺陷,想方设法钻空子打擦边球,巧立名目违规发放节日慰问金,谋取小团体利益或个人私利。另外,制度规定出差接受基层接待需交伙食费,但相关部门未制定统一的收支科目和发票,致使一些干部既接受接待又回单位报销伙食补助,而社会上如此种种“苍蝇”式微腐败又司空见惯,存在普遍的社会妥协和认同感,对其危害性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四)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意识不强。个别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对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意识不强,总认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内监督是纪委的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践行“四种形态”主体责任抓得不紧、扛得不实、措施不硬,对本单位个别同志存在的“四风”问题见怪不怪,该提醒的不提醒,缺乏开展第一种形态的信心和勇气,致使面上监督工作出现“上级监督太远、纪委监督够不上,同事监督伤和气”的现象,这样既放纵了违规违法行为,又助长了“微腐败”之风。个别单位分布点多、线长,所管干部人多量大,容易出现上级管得着、但不一定看得见,本单位看得见、但管不着的现象,实际上存在一定程度的“真空地带”,致使个别存有贪欲思想的人,钻监督管理上的薄弱漏洞,贪图便宜,小贪不断,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之路。

(五)治理“微腐败”社会氛围尚未真正形成。整治“微腐败”说到底就是查纠“四风”,而“四风”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领域广、范围大,必须依靠社会力量才能有效防治,但在实践过程中基本靠纪检监察部门的力量,社会对“微腐败”问题关注度不高,甚至有的持错误的认同思想。对此,一些知情人怕忍麻烦,怕打击报复,不愿激发事情真相;一些行政监管部门对“微腐败”现象片面认为是小事,不值一提,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线索,缺乏其危害性的足够认识;个别执纪执法部门在履行执纪问责和执法职责时,对极个别问题指向不清不明的“微腐败”问题线索,或多或少存在一些不值一查的思想,能摆就摆。如此等等壮了一些腐败分子的胆,助长了一些贪图便宜干部的侥幸思想。

三、防治机关“微腐败”的对策措施

“微腐败”虽微,却并非微不足道、不值得治理,恰恰相反,一些干部在这“温水煮青蛙”的环境中越陷越深,终于“积小贪,成大腐”。因此,必须充分认识到“微腐败”对党和政府的腐蚀性、对公信力和正面形象的危害性,决不容轻忽。要坚持从党和国家政权稳定及领导干部培养的高度出发,坚决做到抓大但不放小,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态势对“微腐”严阵以待,旗帜鲜明地反对,理直气壮地制止,正大光明地治理,不断加强和完善党风廉政方面的制度建设,决不使“微腐”坐大以致不可收拾,从而真正营造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社会氛围。具体来说,应从四个方面着力:

(一)加强党规党纪教育。邓小平同志指出“对贪污腐化和滥用权力的行为,我们要通过两个方面来解决,一是教育,二是法律”。教育就是对党员干部进行人生观、世界观的教育。思想决定行为,有什么样的思想,就会产生什么样的行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人们的各种利益关系处在经常的变动之中,一些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也会随之发生变化,这种变化所导致的消极后果就是对党和国家的忠诚削弱了,对法律和纪律淡化了,其行为也就不可避免地发生畸变,超出了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因此,要加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在领导干部的内心深处建立一道牢固的拒腐防变的精神屏障,对于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蔓延具有很重要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宗旨性质教育、群众观教育、警示教育,切实增强法治意识,做到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努力使领导干部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和艰苦奋斗的作风。

(二)建立健全约束机制。解决机关不正之风和“微腐败”问题,不仅要有动真碰硬的态度、严惩不贷的手段,还要建立起切实管用的长效机制,不断加强机制和制度创新。要制定更加具体的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标准和配套措施,尽可能细化、实化、量化,不断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要建立完善把纪律挺在前、长管长严机制,建立健全问题发现机制,通过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及时消除潜在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健全落实“两个责任”专题报告、述责述廉、考核通报制度;完善约谈、函询、诫勉谈话、公开曝光机制;坚持“一案双查”“责任倒查”等制度,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

(三)加大监督力度。畅通现有的监督渠道,如“政风行风热线”、新闻媒体、网络等诉求渠道,便于群众监督;充分发挥现有的预防腐败体系,便于搜集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信息,提前防范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发生;充分发挥审计、财政、工会等职能部门作用,深入开展财务大检查活动,以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普遍推行党务、政务、财务公开,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强化巡察监督,实现巡察监督全覆盖。各级巡察机构要整合各方力量主动出击,通过深入走访,听取社会各个层面意见建议和查阅行政、基建、工会等财务档案,着力发现问题线索,真正发挥好千里眼和探头的作用。

(四)加大惩处力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这些年,一些潜规则侵入党内,并逐渐流行起来,有的人甚至以深谙其道为荣,必须引起我们高度警觉。”因此,在认真纠正“微腐败”的时候,必须在坚决清除腐败分子的基础上,坚持紧盯“微腐败”的新形势、新动向,瞪大眼睛,明察秋毫,发现问题,露头就打,从细微处入手,将“微腐败”消除在萌芽状态。对那些办公用房超标、违规配车、私车公养、违规报销差旅费、违规发放津补贴、借手中权力吃拿卡要、漠视群众疾苦、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群众看得见、感受得到的违纪行为,必须记录在案,点名道姓通报曝光,通过组织调整、党纪处分等硬措施,不断强化干部群众执纪必严、越来越严的心理预期。横下一条心,紧盯重要时间节点,抓住一件件实事,在抓常、抓细、抓长上下功夫,抓出习惯,抓出成效。(许有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