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省纪委驻省国土资源厅纪检组消息:经查,张寓在东川区、嵩明县国土资源局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7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驻省国土资源厅纪检组研究,并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党组批准,给予张寓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