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师宗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张宏斌在担任师宗县财政局局长期间,违反议事规则,个人决定重大事项,将师宗县财政局办公楼、工会活动室的装修工程交由其侄子张宗建承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经曲靖市监委委员会议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张宏斌政务记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