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昭通市纪委监委印发工作办法,对纪检监察机关规范受理市级有关部门问责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工作办法共12条,就制定办法依据规定、适用范围、责任主体、办理程序和时限等方面作了细化明确,要求全市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执行。
工作办法适用于市纪委市监委受理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监督检查、督察调研等工作中发现市管单位和市管干部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问责事项。
工作办法明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分类、分层、分级”问责原则,坚持深化“三转”,立足职责定位,聚焦主责主业,履行“监督的监督、检查的检查、问责的问责”职责。
工作办法规定,涉及市管单位和市管干部的,由市纪委市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统一受理;涉及县(市、区)党委管理的单位和干部的,由市纪委市监委承办室督促市级有关部门及时移送县(市、区)党委、政府进行问责处理;涉及市级部门管理的单位和干部的,由市纪委市监委承办室督促市级有关部门直接进行问责处理。
工作办法对受理程序进行了细化,由市纪委市监委受理的问责事项,负责承办的纪检监察监督室或审查室应当督促市级有关部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提出问责意见建议,形成问责调查报告,以部门正式文件规范移送市纪委市监委承办室审核。市纪委市监委负责承办的纪检监察监督室或审查室对市级有关部门移送的问责事项,主要进行责任调查和印证式核查、监督式核查,发现问责事项事实调查不清、责任认定不准、问责意见建议不恰当的,应当责成市级有关部门重新进行调查,并明确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工作办法明确,对市级有关部门移送的问责事项,要及时规范移送和受理,做到精准高效、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进行问责处理。对市级有关部门应当调查而未调查、应当移送而未移送、应当问责而未问责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王仁群 孟家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