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细化制度 着力维护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18-12-25 08:17:02   来源:保山市纪委

为适应监察体制改革新形势,切实保障检举人、控告人、证人依纪依法行使检举、控告及与腐败行为作斗争的权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近日,保山市纪委研究出台了《保山市纪检监察机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保护实施办法(试行)》,着力维护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合法权益。

《办法》明确,检举人、控告人、证人的权利及义务,对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中应遵循的保密原则作细化,提出9条具体的保密要求。《办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组织、党员以及监察对象违纪违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提供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检举人、控告人依纪依法进行的检举、控告及证人出具证据;检举人、控告人应据实检举、控告,证人应据实出具证据,不得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告陷害他人。纪检监察机关对署实名如实检举、控告的,应给予支持、鼓励,并优先办理。对实名检举、控告有功的,应给予奖励。若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属错告的,应澄清事实;属诬告的,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办法》规定,受理机关工作人员无意或故意泄露检举、控告情况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追查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对确属诬告陷害,需要追查诬告陷害者的,必须经市级(含市级)以上党委或纪检监察机关批准;对匿名检举、控告材料,除查处案件需要外,不得擅自核对笔迹或进行文检;因查处案件工作需要核对笔迹或进行文检的,必须经市级(含市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办法》要求,受理机关工作人员属于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检举人、控告人有权要求有关工作人员回避,是否需要回避的决定由受理机关作出;严肃处理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证人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亲属。对违反检举人、控告人、证人保护规定的党员、党组织、监察对象,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其他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高明庆  徐永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