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由州纪委监委受理的问责事项,应当督促州级有关部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提出问责意见建议,形成问责调查报告。”
近日,大理州纪委监委出台《规范受理州级有关部门问责事项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规范受理州级有关部门问责事项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实践,让“分类、分层、分级”进行问责处理有章可循。
《办法》共有11条,分别明确了制定办法的政策依据、工作原则、处理权限、问责事项的分类分层、责任追究情形以及沟通联系方面等内容。办法具体适用范围为州纪委监委受理州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监督检查、督查调研等工作中发现州管单位和州管干部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问责事项。
《办法》明确,对于涉及州管单位和州管干部的,由州纪委监委受理并进行问责处理;涉及县市党委管理的单位和干部的,督促州级有关部门及时移送县市党委、政府进行问责处理;涉及州级部门管理的单位和干部的,督促州级有关部门直接进行问责处理。州纪委监委对州级有关部门移送的问责事项,主要进行责任调查和印证式核查、监督式核查,发现问责事项事实调查不清、责任认定不准、问责意见建议不恰当的,应当责成州级有关部门重新进行调查。
“《办法》的出台,为州纪委监委规范受理州级有关部门问责事项指明了方向,让州级有关部门的相关调查、移送、问责工作更加严密、更加精准、更加高效。”州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胡杨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