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出台《纪检监察机关保护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12-23 08:02:23   来源:保山市纪委

近日,隆阳区纪委监委颁布《隆阳区纪检监察机关保护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实施办法(试行)》,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宪法、监察法、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保障检举人、控告人、证人依纪依规依法行使检举、控告及与腐败行为作斗争的权利,维护检举人、控告人、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办法》明确了检举人、控告人和证人的权利及义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组织、党员以及监察对象违纪违法的行为,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须按纪律法规规定向纪检监察机关提供证据,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检举人、控告人依纪依规依法进行的检举、控告及作为证人出具证据。纪检监察机关对署实名如实检举、控告的,应给予支持、鼓励,并优先办理。

《办法》指出,纪检监察机关在工作中应遵循保密原则,在受理检举、控告和查处检举、控告案件,必须严格保密。对检举人、控告人及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检举、控告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受理机关工作人员无意或故意泄露检举、控告情况的,应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予以严肃处理。

《办法》强调,严肃处理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证人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追查检举人、控告人、证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亲属或假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高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