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出台提前介入纪检案件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8-12-22 08:19:09   来源:昭通市纪委

为提高办案效率,规范办案程序,确保案件质量,日前,昭通市纪委监委根据相关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了《昭通市纪检监察机关办理案件两个提前介入工作制度(试行)》。

界定范围,准确介入。纪委监委案件审理部门可提前介入的五类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社会关注度高、影响较大,需及时处理的案件;对案件事实认定、定性处理等分歧意见较大的案件;被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其他需要提前介入的案件。检察机关可提前介入的四类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留置案件;社会关注度高、影响较大,需要快捕快诉的案件;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法律适用等存在重大争议或存在分歧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的案件;上级领导要求限时办理并报告结果的案件。

明确条件,适时介入。对于需要提前介入审理的案件,是主要违纪事实已查清,主要证据材料已基本收集完备,执纪审查部门对案件定性处理已提出倾向性意见。《制度》规定,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的,监察机关至迟在留置期限满10日前,书面商请检察机关提前熟悉案情或对案件事实、定性、法律适用等进行会商。

严格程序,规范介入。执纪审查部门应当与案件审理部门沟通后提出意见,并制作《自办案件提前介入审理审批表》,经市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执行。需要提前介入审理的案件,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在移送审理前10日与案件审理部门沟通,填写《提前介入审理审批表》,经分管审查调查和审理工作的领导审批后实施;对留置案件的提前介入,审查调查部门应在留置期限届满45日前提出。

摆正位置,合理介入。提前介入审理人员应当按照“二十四字”方针,严格把握工作尺度,书面审阅案卷材料,重点审核证据真实性和关联性,办案程序合规性、审批手续完备性,审理不审查,尽职不越位,不得参与案件具体审查取证工作。坚持查审分离原则。对案件审查调查活动进行监督。严格遵守保密等办案纪律。(虞晓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