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兰坪县研究制定《中共兰坪县纪委兰坪县监委回复党风廉政意见办法(试行)》,对党风廉政意见的干部范围、办理程序、回复建议内容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指出,除上级机关和县委组织部向县纪委了解有关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提出对其使用或处理的建议外,原则上不再受理其他单位征求党风廉政意见。
《办法》明确,县纪委提供党风廉政意见的干部范围是,拟提拔为县管干部的;乡科级副职干部提拔为乡科级正职干部的;县管干部平职交流的;参加评先评优的县管干部;试用期满的县管干部;因公参加出国(境)培训的县管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在职的和近两年内退休的县管干部;其他因工作需要县纪委提供党风廉政意见的。
《办法》要求,复函时间一般根据征求意见干部人数多少确定,征求意见人数在30名(含30名)以内的,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函复;征求意见人数在31至80名(含80名)以内的,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函复;征求意见人数超过80名的,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函复。
《办法》强调,各相关单位(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坚持“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认真开展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成熟一批反馈一批。对把关不严、核查不认真,甚至故意隐瞒,造成回复党风廉政意见失实失准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熊智芳 和周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