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进一步规范受理州级有关部门问责事项

发布时间:2018-12-13 07:52:43   来源:怒江州纪委

近日,怒江州纪委监委制定了《怒江州纪委州监委规范受理州级有关部门问责事项工作办法(试行)》,进一步压紧压实各级党委(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深化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主责主业,规范受理州级有关部门问责事项,分类、分层、分级进行问责处理。

《办法》坚持“分类、分层、分级”问责原则,坚持深化“三转”,立足职责定位,聚焦主责主业,履行“监督的监督、检查的检查、问责的问责”职责,对州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监督检查、督查调研、考核考评等工作中发现州管单位和州管干部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进行问责。

《办法》明确按照职责范围和干部管理权限,将涉及州管单位和州管干部的,由州纪委州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受理并进行问责处理;涉及县(市)党委管理的单位和干部的,由州纪委州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受理并及时移送县(市)党委、政府进行问责处理;涉及州级部门管理的单位和干部的,由州纪委州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受理,移送州纪委派驻纪检组督促州级有关部门党委(党组)直接进行问责处理,州纪委派驻纪检组对问责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审核;对基层组织的问责,由州纪委州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督促州直机关工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办法》还就需由州纪委州监委受理的问责事项、州纪委州监委对州级有关单位移送的问责事项、需由州级单位党委(党组)受理的问责事项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强调,对州级有关单位应当调查而未调查、应当移送而未移送、应当问责而未问责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办法》要求,要加强与州级有关单位的沟通联系,及时规范移送和受理问责事项,精准高效、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进行问责处理。(周盈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