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履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问责的再问责”职责,日前,德宏州纪委监委印发《德宏州纪委监委规范受理州级有关部门问责事项工作办法(试行)》,对州级有关问责事项再监督、再检查、再问责,以严肃的问责追责倒逼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办法》适用范围是州纪委监委受理州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监督检查、督察调研等工作中发现州管单位和州管干部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问责事项,按照“分类、分层、分级”的问责原则,涉及州管单位和州管干部的,由州纪委监委受理并进行问责处理;涉及县市党委、政府管理的单位和干部的,由州级有关部门及时移送县市党委、政府进行问责处理;涉及州级部门管理的单位和干部,由州级有关部门直接进行问责处理。
州纪委监委对州级有关部门移送的问责事项,进行责任调查和印证式核查、监督式核查,发现问责事项事实调查不清、责任认定不准、问责意见建议不恰当的,责成州级有关部门重新进行调查;对州级有关部门应当调查而未调查、应当移送而未移送、应当问责而未问责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办法》的出台,规范了问责事项,压实了问责责任,督促依规依纪依法进行问责处理。”德宏州纪委监委有关责任人表示。(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