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梁河县纪委监委积极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严把案件审核监督关,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取得良好政治效果、纪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案件质量稳步提升。今年以来,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审结案件22件,结案率达100%。
增强专业知识,提高理论业务水平。积极组织全县纪检监察干部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新修订完善的相关法律知识,同案件审理业务知识的结合起来,深入讨论,以案促学,进一步熟悉、掌握,便于工作开展,深入开展案件审理业务培训2期,以报审的案件卷宗为鲜活教材,严把程序环节,倒促规范办案,进一步提高了全县纪检监察干部案件审理业务能力和强化案件质量意识。
规范问题处置,确保案件审理质量。准确把握纪委监委案件审理的职责定位,全面履行纪律检查和监察调查两种职能,在案件审理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在审理过程中积极就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和量纪与审查组沟通,充分掌握案件性质和特点,把握好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定性关、程序关。实行台账式管理制度,建立多表格审理工作台账,对审理、送达、执行、归档等各个环节进行逐项登记,做到全程留痕备查,在案卷材料材料、定性量纪等各项工作上始终零失误、零差错。
认真履行职责,发挥内部监督作用。切实履行案件审理部门内部监督职能,对审查组在案件审查过程中的实体和程序问题实施监督,不仅对监督审查室所办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要严格审理,而且对监督审查室所办案件是否遵照办案法定程序也应进行监督,把好办结质量关,不断提高案件查办的能力和政策理论水平,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及时得到纠正,敢于坚持原则,主动沟通,积极协商讨论,持续发挥好内部监督制约的作用。
抓好业务指导,提高案件审理水平。加强对各乡镇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认真解答基层及有关部门涉及案件的咨询,严格审核把关,要求乡镇纪委撰写的审理报告、处分决定等重要文书须经审理室审核后方可下发,案件审理室须对乡镇纪委自办案件进行二次审理,出具审理意见供其参考,确保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同时,积极帮助乡镇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把业务指导重点放在准确认定违纪违法性质上,通过协审,增强基层案审人员业务能力,确保全县所办案件质量整体提升。今年以来,全县各乡镇纪委共办理案件13件16人。(许茂专 蒋加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