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个谈话对我触动很大,通过纪委同志的提醒和告诫,回想一下自己在讲纪律守规矩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回去之后我将对照问题认真进行整改。”石林县某单位“一把手”被县纪委分管领导责任提醒谈话后表示。
今年以来,石林县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着力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及时匡正越轨、出界行为,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护“森林”,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了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环境。
压实“两个责任”,践行“四种形态”。“如果党组织早一点找我谈话,早一点提醒我,早一点拉住我,也不至于走到今天。”沉重的代价不能白付,不能搞“不教而诛”,落实好“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离不开党委和纪委同向发力。石林县深入实施《石林彝族自治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1+7”制度》,严格落实《石林县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践“四种形态”实施意见》和《石林县纪律检查机关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让责任具体化、条目化,为具体落实“四种形态”提供有力抓手和行动指南,确保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真正落实到位。1至11月,全县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共开展日常提醒谈话1094人次。
坚持动辄则咎,防止小过变大错。无数案例表明,患常积于忽微,党员干部“破法”无不始于“破纪”。全县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在运用第一种形态上下更大功夫,立足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把实践第一种形态的要求贯穿日常监督、派驻监督、巡察监督等各项监督工作之中,让监督关口不断前移、尽量靠前。在日常监督方面,依托已建成的115个县、乡、村三级廉政谈话室,对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小过即问、动则辄咎,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约谈函询、谈话提醒,使批评教育成为常态。在派驻监督方面,建立健全定期报告、及时反映情况制度,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过纪检组长约谈等方式,分类处置,对账销号。在巡察监督方面,聚焦发现问题,对巡察中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督导相关单位举一反三、认真排查、落实整改。1至11月,全县共实践第一种形态处理79人次,占52%。
持续发力加压,把纪律和规矩挺起来。为有效防止“好同志”变成“阶下囚”,全县纪检监察机关综合运用第二、第三种形态,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坚持“露头就打”,防止一般违纪违法发展成严重违纪违法,防止严重违纪发展成违法行为。1至11月,共实践运用第二、三种形态处理64人次,占42%。除一害而众苗成,刑一恶而万民悦,果断稳妥运用好第四种形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查处“极少数”严重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做到快进快出、快查快结,严肃处理、公开曝光,着力强化不敢、知止的氛围,倒逼前三种形态更加有效。1至11月,共实践运用第四种形态处理10人次,占6%。(赵俊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