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至10月,保山市集中开展了“反映扶贫领域涉嫌违纪问题信访举报查办督办专项行动”,并出台了《保山市纪检监察机关快查严办反映扶贫领域涉嫌违纪问题信访举报暂行办法》,规定对经查属实的扶贫领域信访举报实行奖励制度,一案一次性给予实名举报人奖金人民币1000元。目前全市共兑付扶贫领域实名举报奖励10起。今年以来,全市署名举报量上升幅度大,为进一步发挥人民群众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积极作用,近日,该市研究出台了《保山市纪检监察机关奖励实名举报人实施办法(试行)》,支持鼓励和正确引导群众依纪依法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
《办法》指出,实名举报人须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违纪违法情况和依据,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凡署实名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组织、党员或监察对象违纪违法行为,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经查证属实,举报人无违纪违法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依照《办法》给予实名举报人员奖励:一是被举报人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涉嫌犯罪的;二是举报线索对突破大案、要案起重要作用的;三是举报违纪违法行为,对转变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起到重要推动作用,或者对解决某方面腐败问题、纠正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起重要作用,并被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典型案例处理的;四是为国家、集体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五是举报内容有其他方面突出贡献的。
《办法》规定,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实行一案一奖,一次性发给奖金。奖励举报经济类案件的实名举报人,按照追缴违纪资金额度的一定比例给予适当奖励。属法人或集体违纪的,按追缴违纪款的1%给予奖励;属个人违纪的,按追缴违纪款的2%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00元。对举报查实的非经济类案件,或虽属经济类案件却未发生追缴违纪款的,或属经济类案件但追缴违纪款比例奖励金额不足人民币1000元的,每案按人民币1000元奖励实名举报人。对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实名举报人的奖励,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批准,可另行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同级财政列支。联合查案的,由主办单位负责给予奖励。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办、交办、直接查办的实名举报件,由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或党组织给予奖励。
《办法》强调,在实施奖励时,未经实名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奖励、表扬,或以其他方式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和身份、举报内容,不得泄露举报人的信息。实名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纪检监察机关正常工作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高明庆 徐永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