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出台《办法》为不实信访举报党员干部澄清正名

发布时间:2018-11-29 07:50:55   来源:保山市纪委

近年来,保山市纪委监委严格落实党章党纪党规和宪法法律法规要求,依纪依规依法受理办理信访举报,在严肃查处党员、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同时,对被错告、误告或被不实举报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党员干部审慎进行澄清。今年以来,已对6名党员干部被错告、误告或不实举报问题进行了公开澄清,为党员干部澄清正名、消除顾虑、撑腰鼓劲。

为进一步规范和实施好被错告、误告或不实举报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工作,近日,该市研究出台了《保山市纪检监察机关澄清正名党员干部不实信访举报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抓好党员干部被错告、误告或不实举报的澄清正名工作。

《办法》要求,澄清正名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国法为准绳,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保护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党章和党纪国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在审查、调查工作中,对纪检监察对象被错告、误告或不实举报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按程序作出书面认定结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说明。被举报人认为错告、误告或不实举报给本人造成了不良影响,可向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提出澄清正名申请,承办部门应予受理并及时汇报。认为符合开展澄清正名的,应按程序报批;认为不宜开展澄清正名的,应向被举报人说明,做好其思想工作。

《办法》规定,澄清正名应严格报批程序,承办部门发现被举报人被错告、误告或举报人反映问题不属实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填写《不实信访举报澄清正名申请表》报批。承办部门应在经审批同意的5个工作日内,开展好澄清正名工作,制发《不实信访举报澄清正名通知书》或同时以当面告知、召开会议及其他适当方式,为党员干部澄清正名,消除负面影响。采取召开会议方式公开澄清正名的,在履行报批手续前,应当与被举报人面谈,认真听取其意见。被举报人对会议公开澄清正名方式持反对意见的,一般应尊重被举报人意见并改用其他方式进行。《办法》同时规定,反映问题经核查确属举报不实,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或不能查实,又不能排除的,不宜开展澄清正名工作。

《办法》的出台和实施,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要求的具体体现,是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的有力举措,对激发全市党员干部积极履职、敢于担当的干事创业活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必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高明庆  徐永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