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云南省监察委员会印发<关于对公职人员履职尽责情况加强监督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保山市纪委监委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对公职人员履职尽责情况加强监督的意见(试行)>的实施办法》,对全面加强对公职人员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进行部署。
《办法》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加大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领导人员的问责力度,使公职人员在监督中行使职权,坚决反对和纠正“太平官”“糊涂官”“庸懒官”等现象,着力整治影响保山发展、群众反映强烈的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突出问题,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改作风转作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
《办法》明确监督重点为,对学习掌握理论政策、贯彻落实决策部署情况的监督,对重点工作环节的监督,对重点领域的监督,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监督等。监督对象为市属各部门、各单位,县(市、区)、园区、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及所属部门、单位的公务员和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办法》要求,全市各级党组织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树立鼓励发现问题、整改问题的导向,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和信访、组织人事、督查督办、审计和相关行业职能部门的作用,听取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着力发现所辖范围内公职人员履职不力、失职失责问题及线索。并对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全市各级巡察机构有关工作提出部署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发现问题作为加强监督的关键环节,要依法依纪依规严格按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和处置。并对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宣传部、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纪检监察监督室、纪检监察审查室、案件审理室等机关各部门作出具体工作要求。
《办法》强调,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监督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各级各部门要强化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加强快查快处和直接查处。完善保护措施,切实为干部担当作为、竞进创新保驾护航。(杨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