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传播流言蜚语,散布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参与任何形式的非组织活动;严禁泄露工作秘密,私自单独会见违纪人员及其亲属,为其通风报信,出谋划策,开脱责任……”近日,德宏州盈江县纪委监委出台《纪检监察干部八条纪律规定》,这是该县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内部监督的具体行动。
德宏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以完善内控机制,严明纪检监察干部行为规范,织密“规矩网”,划出“警戒线”为切入点,建制度立规矩,不断强化自我监督,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截至日前,州纪委监委提级受理处置反映纪检监察干部信访举报问题线索9件9人,谈话函询4人、问责3人、了结1人、党纪处分1人。
“严禁各纪检监察室未经批准与联系县市主要领导私下接触;严禁未经批准私自开展执纪审查业务或擅自扩大谈话范围;严禁对涉及党员和纪检监察干部的问题线索隐瞒不报、拖延不办;严禁干预司法活动和微观经济活动,禁止对干部选拔任用、工程项目、物资采购、资金使用和招投标等事项施加影响或打招呼……”州纪委监委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先后制定《德宏州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暂行办法》《关于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统计制度》《德宏州纪检监察干部管理规定》,明确提出“十二个严禁”纪检监察干部行为规范,对反映县市纪检监察干部的问题线索实行上管一级,从严查处,对违反“十二个严禁”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问责、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此外,德宏州纪委监委出台了《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情、说情干预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办法》,列出纪检监察干部打听、过问、说情干预的9种情形,明确了报告和登记备案的方法和责任,并构建严格规范的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
“纪检监察干部的行为规范标准应高于一般党员干部,这是纪检监察工作性质所决定的,也是对纪检监察干部提出的基本要求。”州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行为列出“负面清单”,这既是高标准和严要求,也体现了对纪检监察干部的关心爱护。(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