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纪律审查、监察调查工作和证据标准,改进审查调查方式,提高办案质量,日前,怒江州结合实际,制定《怒江州纪委监委移送审理案件证据材料标准(试行)》,并下发通知,要求各县市纪委、监委认真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标准》指出,移送审理的案件应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标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基本条件。案件证据材料分为程序类和实体类两大类,经形式审核后正式移送审理的案件均应按照规范装订成卷,卷宗壳填写完整、规范。
《标准》进一步明确程序类证据材料及要件分为线索来源、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审查(调查)措施、移送审理、涉案款物及其他;实体类证据材料及要件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审查人(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调查实验、搜查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其他证据。
《标准》要求,移送的证据材料应当内容完整,能客观、全面反映案件事实,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禁止采用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移送的相关材料及案件审查报告应当语言流畅、表述清楚、逻辑严密,客观反映事实,定性准确,明确提出处理意见;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收集证据,确保案件质量;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应当按照检察机关关于刑事案件卷宗的装订标准及文书材料排序要求进行装订。
《标准》强调,移送审理案件证据材料应符合云南省纪委省监委的有关标准,州纪委、监委开展的案件质量评查将严格按照该评查标准进行量化评分,还明确了立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和立案件质量评查标准说明。(周盈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