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双版纳州纪委、监委制定出台了《西双版纳州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监督室与派驻(出)机构协作配合暂行规定》。进一步规范纪检监督室与派驻机构协作配合,确保协调配合履行监督职责规范化、程序化。
《规定》分为总则、主体、附则三大部分,采取章节条款式体例,共4章13条,详细对执纪监督室和派驻机构两个部门协助与配合、案卷管理等方面职责进行明确规定,对协调配合开展监督工作进行了详细地规范,进一步增强了履行监督职责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规定》明确派驻(出)机构在工作中收到的问题线索,必须交信访室归口统一受理。纪检监察监督室应对派驻(出)机构在监督执纪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督促。派驻(出)机构办理问题线索形成的各类报告文书在报分管领导或提交书记、主任专题会前,应报纪检监察监督室审核把关。纪检监察监督室办理的问责、谈话函询、信访举报件应及时通知相应的派驻(出)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派驻(出)机构应当协助配合纪检监察监督室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纪检监察监督室与派驻(出)机构对办理的信访举报件或立案、处分的案件应共同认真分析研究,发现驻在单位(部门)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和风险防控有漏洞等事项提出整改意见并各司其职进行监督和教育。
此外,《规定》还对纪检监察监督室与派驻(出)机构建立干部廉政档案,开展半年监察、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以及案卷归类、整理、总结、归档等统一管理工作进行了具体明确。并全面总结提炼纪检监察室“总承包”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进一步明确协作配合机制。在具体操作层面,根据“短、平、快”要求和简便易行原则,从监督执纪重点环节和关键部位进行细化。
“出台《规定》,是州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后全面加强自身建设,把从严治党要求和落实监督职责落细落小的具体措施,是按照监督‘带电’‘长牙’要求,‘补齐短板、拉长长板’,体现监督的力度、精度、效能的具体行动。”该州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岩温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