沾益区:强化制度建设 规范践行第一种形态

发布时间:2018-08-18 07:49:21   来源:曲靖市纪委

“刚开始心里还是有想法的,下属违纪为什么我也要被追责,谈话解开了我的心结,我以后一定会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监管。”近日,因主体责任履行不力被沾益区纪委、监委诫勉谈话的一位领导干部颇为感慨。

为筑牢“第一道防线”,沾益区从主体责任抓起,建立分级分层谈话机制,明确各级党(工)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班子成员和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其他班子成员对分管联系部门主要负责人开展每年不少于1次的廉政谈话,并针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社会评价和平时掌握情况适时进行约谈,切实履行第一种形态的政治责任。

区纪委、监委积极实践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出台关于规范谈话函询办理工作的暂行规定,明确了谈话函询的程序、内容和要求等,明确谈话函询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谈话函询对象的书面检查和情况说明必须按层级报党组织相关领导签字背书后上报承办部门,由承办纪检监察室按照程序进行审查,形成谈话函询工作报告报纪委书记审批。同时,本人必须在本单位年度民主生活会上作出说明。

“谈话函询不能一谈了之、一询了之,要体现成效、形成震慑。”为真正实现抓早抓小,防止违纪问题演变为违法犯罪问题,该区出台关于开展谈话函询强化抓早抓小实施办法,明确谈话对象的谈话记录、书面说明、书面检查、诫勉书等材料要存入干部个人廉政档案。同时,谈话函询对象要把提醒谈话、函询和诫勉谈话的问题在本单位年度民主生活会上作出说明,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组织监督。区纪委、监委和组织人事部门适时对改正情况进行检查,对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此外,各级党组织将开展廉政谈话、提醒谈话、函询和诫勉谈话情况列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内容,作为考核、问责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的重要依据。

据了解,今年以来,全区共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94人次,同比增加34.3%,占“四种形态”的54%。(黄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