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部署要求,激发全州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与活力,努力营造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的良好环境。近日,怒江州结合实际,制定了《怒江州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办法分总则、容错、纠错、结果运用、组织领导、附则6章共22条。
办法指出,容错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履职担当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失误、错误和过失,本应给予问责追究和党纪政务处分的,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能积极纠错改正,符合本办法规定容错情形的,对其从轻、减轻或免予责任追究。
办法明确了符合容错条件的11种情形和不予容错免责的11种情形,规定了追责问责实施机关启动追责问责程序后,应主动对照容错免责范围、情形和条件,按照提出申请、审核受理、调查核实、认定反馈、结果备案的程序进行。
办法明确,纠错要按照启动纠错、送达通知、督促整改、整改上报的程序进行,对存在失误或过错的单位、个人予以容错的同时,应对其工作偏差、失误进行整改纠正,避免一容了之、知错不改、放任错误,但作出容错性质认定时,未涉及具体纠错事项或已纠正并取得整改实效的事项可视情况不再履行纠错程序,对纠错事项应当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分类处置。
办法强调,容错纠错应把握政策界限,慎重区分“真失误”还是“真贪腐”,在监督执纪问责过程中要坚持原则、敢于负责,严明工作纪律,既要鼓励创新、宽容失误,又要防止纪律“松绑”、作风“减压”,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办法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工作部门应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支持干部放手大胆工作。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主要负责人要及时了解干部的思想状态,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从源头上防范和纠正失误、错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执纪监督,把握政策界限,通过合理容错、及时纠错、澄清保护,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作为;要加强对决策过程的监督和决策后的动态监控,强化决策执行效果;要强化责任追究,对违反相关工作纪律、程序标准,造成结果认定不实、不准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各级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要及时予以容错,提早提醒纠错,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使用;要把构建容错纠错机制与落实问责条例、推动干部“能上能下”、干部正向激励机制等制度相配套,形成完备的激励机制。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强对容错纠错工作的宣传,统筹各类媒体资源,加大对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等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积极营造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的浓厚氛围。(周盈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