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近日,保山市下发《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鼓励广大干部在改革创新中大胆探索,努力营造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的良好氛围,为担当者担当、为作为者撑腰,有效推进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和重大项目、重点工作的落实。
《办法》强调,容错工作要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和市委“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办法能解决问题就用什么办法、什么人能解决问题就用什么人”的要求,树立大胆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鲜明导向,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评价干部,做到依法依规、严守法纪底线,坚持容纠并举、促进问题整改,不简单为容错而容错,为免责而免责,切实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办法》提出,容错工作重点围绕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重要工作安排,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农业规模化、工业聚集化、城市生态化、旅游品牌化等要求,以及在推进“园中园”“三个万亩”城市生态廊道、棚户区改造、特色小镇、高速公路、地下综合管廊、城市有轨交通等重大项目建设和推进脱贫攻坚、“四创两争”、城乡人居环境提升行动、招商引资、投融资、创新社会治理、殡葬改革等重点工作开展,确保容错工作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发挥作用。
《办法》明确,“在深化改革、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中不等不靠、积极探索、先行先试,因缺乏经验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等9种情况可以容错;同时,“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损害党和国家利益、侵害群众利益的”等7种情形不予容错,明确该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处理好容错与责任追究的关系,既为改革创新者提供明确的行动准则,又避免容错成为万能的“挡箭牌”。
《办法》规定,容错工作主要按照申请、核实、认定、反馈、归档五个程序进行。对经认定予以容错的,主要在减轻处分、日常相关考核和选拔任用、评先表彰等工作中不作负面评价。在容错的同时按照启动纠错、送达通知、督促整改、整改上报四个环节同步开展纠错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对其工作偏差、失误进行整改纠正,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和消除负面影响,避免一容了之,放任错误。
《办法》要求,各级党组织要强化对容错纠错工作的领导,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宣传等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推进实施、监督督促、氛围营造等责任,要注重教育防范,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减少和预防违纪现象发生;加强对重大项目、重大工程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重要岗位的日常性监督管理,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从源头上防范和纠正失误、错误。(杨新华 徐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