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近期我们收到反映你有关问题的线索,今天请你过来,主要是就反映问题向你本人进行核实,这也体现组织对你的信任,你要相信组织,如实回答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非常感谢组织对我的关心、提醒和教育帮助,针对存在的问题,我进行了深刻反思,主要是对问题的严重性在思想上没有认识到位,没有很好地履行职责,今后我会引以为戒,按照组织的提醒和要求,抓好各项工作整改落实。”
这是普洱市纪委、监委第一监督室与市级某单位领导进行函询谈话的一个场景。
今年以来,普洱市纪委、监委积极贯彻落实《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监察工作办法(试行)》,全面梳理谈话函询工作环节,结合党内监督条例和“面对面”谈话制度,全面规范谈话函询的适用范围、方式方法、工作流程和相关文书,让谈话函询走心不走形,严防“一谈了之”“一函了之”。
“反映的有些问题多是比较笼统或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凭借函询书面材料进行了结,可能存在把握不精准的情况出现,我们一般再进行谈话,对证据材料进一步核实。”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介绍,针对有些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在不涉及具体问题的情况下,一般进行较为明确的指出、提醒,要求谈话函询对象进行说明。
谈话前,对确定列入谈话函询类的问题线索,坚决做到不留存、不压办,迅速启动谈话函询程序,及时处置问题,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错。在认真分析每个谈话函询对象的特性和性格特点的基础上,制定详细的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列明谈话函询对象的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谈话函询的地点,参加谈话函询工作的人员以及有关工作要求等。严格按照《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监察工作办法(试行)》要求,谈话函询的审批备案、组织实施、党委(党组)及纪委(纪检组)签字背书、分类处置、审核归档的一系列流程,通过“谈话函询通知书、谈话提纲、被谈话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党政领导干部情况说明、谈话函询了结通知书、回访登记表”等配套文书,做到“步步易操作、环环有痕迹”,有效防止了“一谈了之”“一函了之”现象的发生,同时也提高了工作效率。
谈话后,对反映失实,未发现违纪问题的,建议予以了结澄清,提醒被谈话函询人时刻绷紧纪律弦,让谈话函询成为一次很好的纪律教育。对问题轻微或者在谈话函询过程中避重就轻等情况,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问责等方式处理。让被谈话函询人在未来的工作中一定不跟组织耍小聪明,养成向组织如实报告的好习惯,时时处处体现对党忠诚。对涉嫌违反纪律,需进一步调查了解,建议对该问题进行初步核实,查清问题。
加强对领导干部日常的教育、监督,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普洱市纪委、监委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纪律挺在前面,筑牢拒腐防变的第一道防线。今年1至4月,普洱市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第一种形态批评教育、谈话函询44人次,谈话函询了结42人次,同比增长110%,实现了由惩治“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的转变。(王若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