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为进一步规范纪委、监委工作运行,大理州纪委、监委近日制定印发《中共大理州纪委书记州监委主任专题会议议事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并下发通知,要求各县市纪委、监委和相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规则》立足于《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旨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进一步完善各级纪委、监委重要事项酝酿机制。《规则》分十一条,就州纪委书记、州监委主任专题会议的议事范围、组织召集、议事程序和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进一步增强了专题会议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规则》强调,专题会议是对州纪委、州监委有关重要事项进行酝酿而召开的会议,该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书记(主任)或受其委托的副书记(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副书记(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参加,州纪委常委、州监委委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根据会议内容列席有关议题。
《规则》明确了七个方面的具体议事范围:根据党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和州委的决策部署,对涉及全州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事项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根据州纪委全会、州纪委常委会议、州监委委员会议审议的决定,对有关重点工作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酝酿对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和问责意见,对党员干部的纪律审查、问责处理、纪律处分,对监察对象的审查调查、问责处理、政务处分等事项;研究酝酿纪检监察干部推荐、提名、任免和表彰、奖励等事项;听取全州纪检监察工作中有关重要情况的汇报;研究州纪委、监委机关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研究酝酿其他应当提交书记、主任专题会议讨论的事项。
《规则》要求,专题会议议题应本着重大、紧急议题优先的原则适量安排,议题一般由书记(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或者由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州纪委常委、州监委委员提出建议,报书记(主任)审定。召开会议过程中应制作会议记录并按规定存档,参会人员必须对有关议事过程和会议内容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据悉,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3月30日印发的《中共大理州纪委书记办公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马晓玲 李姝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