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进一步纠正“四风”,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批示精神。近日,大理州出台《大理州机关工作作风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全州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工作作风散漫,以及不认真落实作风建设主体责任等问题,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干管权限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本办法实施问责。对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村(社区)从事公务人员的工作作风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办法》要求,问责要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原则。各级党委(党组)履行作风建设主体责任,加强机关管理,提高机关效能,全面负责、统筹协调机关工作作风问责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作风建设监督责任,加强对机关工作作风问责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机关作风问题的问责追责。受到问责的机关和工作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办法》明确了问责方式,分为检查、通报。对工作人员的问责方式分为通报、诫勉、调整工作岗位、免职、解聘或辞退、纪律处分。在问责方式上,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办法》对问责实施作了明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根据职责对本办法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张琦 杨自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