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出台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

发布时间:2018-02-17 08:22:12   来源:迪庆州纪委

近日,迪庆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印发《迪庆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强化各级党政机关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明确针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各类追责情形,给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戴上了环保“紧箍咒”。

《办法》明确,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各县(市)党委、政府,经济开发区党委、管委会,相关部门领导成员,乡(镇)党政领导成员等,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办法》规定,对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对指使、授意或者放任分管部门违反国家及省、州主体功能区、生态功能区定位,不符合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进行批准(核准)其立项、建设或者投产(运行);对制定的规定或者采取的措施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等25种情形,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责任。

《办法》强调,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指使、授意或者放任有关部门和人员篡改、伪造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统计、调查、监测、鉴定、评估数据及相关规划;包庇纵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充当被检查对象保护伞;限制、干扰、阻碍生态环境和资源监管执法工作等情形,应当追究其责任。同时,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办法》明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形式有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等。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不得避重就轻或者相互代替。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办法》要求,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州委、州监察委员会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纪依规办事,确保责任追究工作落到实处。《办法》还明确了责任追究的程序等。(和建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