瞒报事项, 瞒得住吗?

发布时间:2018-06-05 08:12:00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马良自欺欺人,认为全市1000多名处级干部,每人需要报告的事项多、内容杂,组织核查肯定十分困难,瞒报漏报个把事项不会有人知道。”近日,媒体披露了广东省惠州市特警支队原支队长马良严重违纪违法案剖析,其中提到马良违反组织规定,瞒报家庭财产。

马良为什么会瞒报?说明心里有鬼,家庭财产中有见不得光的东西。他煞费苦心地瞒报,正是“此地无银三百两”之举!不然,按照要求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这又是什么难事呢?

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通报的典型案例中,“瞒报个人有关事项”屡被提及。这其中,虽不乏对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认识不到位、思想有偏差的“糊涂之人”,但更多的是类似马良这样的知道自己“不干净”的自欺欺人者。不少贪官落马后的事实也证明,他们瞒报的理由其实很简单,就是刻意逃避组织监督,隐藏自己的“狐狸尾巴”。

纸是包不住火的。随着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笼子”越扎越紧,抽查核实的比例、频次越来越高,岂是想瞒就能瞒得了的!即便瞒得了一时,也是兔子的尾巴——长不了!不妨对照看看《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瞒报的“风险”更大了!若是继续心存侥幸,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向组织如实报告“家事、家产”,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仅是组织对干部的一种监督和约束,也是一种自我“防疫”。提高认识、端正态度,如实准确地填报所要求的每一项内容,做到一项不漏,一项不少,不随意也不任性,不“拔高注水”,也不缺斤短两,更不因害怕监督而瞒报、漏报,这既是责任,更是义务。若是弄虚作假,不仅是对党的不忠诚、对组织的不信任,更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

严于律己、用权为民,一身正气、两袖清风,那么在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时就不会有什么顾虑,更不会有什么畏惧。正所谓:真金不怕火炼。(陈欣  孟庆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