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印发《办法》防止干部“带病提拔”

发布时间:2017-11-14 08:48:25   来源:保山市纪委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效防止干部“带病提拔”。近日,保山市委印发《保山市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防止干部“带病提拔”设置“防火墙”。

《办法》明确,各级党委(党组)对选人用人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分别承担直接责任和监督责任。党委(党组)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报送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要签署意见,并对所推荐人选是否“带病”负责。强化审核措施,前移审核关口,对干部档案、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反映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有无吸毒行为坚持“五个凡提必”,做到动议即审,该核早核。

《办法》指出,要拓宽干部识别渠道,注重在经济建设、脱贫攻坚主战场等工作一线发现和识别干部;深化对干部日常了解,推进干部谈心谈话常态化,注重发挥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了解掌握干部存在的问题和不良反映,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干部负面信息档案;建立重点人选研判制度,开展经常性分析研判,全面掌握了解干部情况,党委(党组)书记定期听取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分析研判情况的汇报,有针对性地参加对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干部的专题研判,分析研判工作也可视情况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巡察等部门开展。

《办法》要求,要加大对推荐提名环节把关不严,动议、考察环节把关不严,会议讨论环节把关不严,廉洁自律情况把关不严造成干部“带病提拔”问题的追责力度,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经常性监督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下级党组织选人用人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因干部“带病提拔”造成恶劣影响的,连续出现或大面积出现干部“带病提拔”情况的,要追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建立完备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以建立健全实名推荐提名、干部考察情况分析研判、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研判、干部任前档案审查、“带病提拔”干部选拔任用过程倒查等工作机制为主要抓手,强化干部选拔任用过程监督和控制,层层压实责任,进一步把好选人用人关,着力打造推动保山跨越发展的高素质干部队伍,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杨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