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富源县出台《信访举报失实澄清保护办法(试行)》,对信访举报失实的认定、澄清程序、澄清方式及时限等作出详细规定,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氛围,为敢于担当、想干事能干事的广大党员干部撑腰鼓劲。
《办法》指出,信访举报失实是指信访举报人因对情况了解不清,认识上出现偏差而导致反映问题不属实的行为。《办法》要求对信访举报失实的认定标准应严格把握、慎重使用,充分保障信访举报人的检举、控告权利。
《办法》明确,澄清保护要坚持3个原则,即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的纪律为准绳的原则;依被反映人申请澄清为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办理的原则;谁调查、谁澄清的原则。县纪委信访室归口受理并按程序转办交办信访举报,需作出澄清的,由信访举报承办部门根据核查情况,出具书面的澄清证明;乡镇(街道)纪(工)委、县直单位纪(工)委(纪检组)办理的信访举报需澄清的,由乡镇(街道)纪(工)委、县直单位纪(工)委(纪检组)自行负责失实认定、澄清证明等工作。
《办法》规定,澄清证明的方式有3种,分别为当面告知、书面通知、会议宣告。收到被反映人提交的澄清保护申请表后,信访举报承办单位(部门)应对信访办理情况进行全面审查,认定为失实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采取当面告知、书面通知、会议宣告等方式作出澄清证明。负责澄清的单位(部门),应在澄清证明作出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澄清情况抄送组织人事部门,记入党员干部人事档案,让受到不实反映的党员干部在评先评优、选拔任用中不受影响。(陈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