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制定出台纪检监察干部工作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7-06-26 07:40:54   来源:昆明市纪委

为加强全县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监督管理,强化责任意识、纪律意识和担当意识,营造认真履职、创先争优、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同时为全县纪检监察干部进一步划定履职“红线”和制度“底线”,近日,嵩明县纪委制定出台了《嵩明县纪检监察干部工作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办法》分为总则、责任追究的情形、责任追究的方式、责任追究管理及程序、附则等5章22条,明确规定全县所有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县委巡察办、县委巡察组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按照组织及领导的安排推进工作中,存在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不敢担当、不愿担当,以及因自身原因未履行职责、履职不到位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行为”将受到责任追究。

《办法》详细列出了追责情形,纪检监察干部除了要严格要求遵守日常工作纪律外,在履行职责、受理信访举报、执纪审查、执纪审理、案件监督管理、执纪监督、干部监督管理中也必须要严格依照有关纪律、法律执行,一旦违纪违法,也将被追责。比如,纪检监察干部在履行监督执纪问责中未认真履行职责,未按规定履职或履职不当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在执纪监督中对群众诉求、媒体曝光的涉纪涉腐问题不及时调查处理或应对不力;在信访举报工作中违反规定擅自处置信访件或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漏、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或单位;在执纪审查中有案不查、压案不办、瞒案不报;在执纪审理过程中因重大工作失误,造成案件主要事实认定不清、法律法规适用不当导致案件处理不当;在案件监督管理过程中违反保密纪律、泄露重要案件线索的,不按规定程序移交、接受、管理的;在干部监督管理中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选任纪检监察干部等情形的都要受到责任追究。

《办法》明确提出责任追究实行分级管理。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对全县纪委监察局班子成员、本委局机关(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纪检监察干部,镇(街道)、园区纪(工)委书记、副书记,县直部门纪委书记、副书记(纪检组长、副组长)的责任追究;镇(街道)、园区纪(工)委负责对本单位纪检监察干部的责任追究,同时县纪委监察局可以直接调查、追究下级纪检监察干部的行为。

《办法》规定了责任追究按照线索受理、调查核实、研究决定、执行决定的程序进行。在执行决定下发后,干部管理部门要及时将被追究的有关材料归入个人廉政档案。

《办法》还规定了纪检监察干部一旦违反规定,实行问责、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责任追究。其中,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除此之外,《办法》还规定了从重从轻追究的情形和责任划分,建立责任追究和评先评优、绩效考核挂钩机制。对受到诫勉谈话以上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资格。(毛丽凯  余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