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出台《办法》 强化纪检监察任务中的党员管理

发布时间:2017-03-17 07:14:55   来源:曲靖市纪委

近日,曲靖市纪委监察局制定出台《关于成立临时党支部的管理办法(试行)》,以深入贯彻《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加强对执行任务中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办法》规定,市纪委监察局在组织执行巡察、执纪审查、驻村帮扶等临时工作任务时间在1个月以上、正式党员在3人以上的,应设立临时党支部,党员在7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临时党支部委员会和党支部,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时限及相关要求,决定是否申请成立,由委局机关党委批准成立,除不能吸收党员外,其他职能与正式党支部委员会和党支部相同。

《办法》指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建立党的组织,选好党支部书记,配强班子,监督指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为临时党支部开展党员干部教育学习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帮助解决临时党支部在工作开展中遇到的困难及问题。临时党支部书记是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履行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支部委员按照分负责抓好业务工作和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办法》要求,临时党支部要关注所属人员的思想动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干部守住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红线,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在临时党支部中成为常态,保持队伍纯洁,加强党员干部的廉政教育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规章制度有效落实。对违反规定的党员,及时向委局领导和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程序通报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由临时党支部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由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作出处理。对在开展巡察、执纪审查、驻村帮扶等工作期间发生严重违纪问题的,应当追究临时党组织负责人的责任。

《办法》明确,抽调参加巡察、执纪审查、驻村帮扶等工作任务的党员干部一律编入临时党支部,参加党的组织活动,主动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接受教育管理和监督;抽调党员的党组织关系、党费收缴等工作仍由原单位负责。临时党支部在工作任务完成后,要及时对党员干部学习、工作、生活和遵守纪律、廉洁自律等情况作出评定,并报送到被抽调人员单位,作为评优或惩处的参考依据。(蔡朝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