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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建立三项协同机制强化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

发布时间:2017-12-07 07:58:20   来源:玉溪市纪委

近日,玉溪市发出《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中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通知》,纪检监察机关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建立问题线索及时移送机制、日常协调沟通和联络制度和环境保护问题线索快查快处机制等协同机制,着力解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不担当、不作为、不落实等问题,切实强化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

建立问题线索及时移送机制。坚持理顺关系、归口管理的原则,建立上下联动、左右协调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机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问题过程中,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对相关党政机关及领导干部应负责任及处理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按规定进行追责问责。纪检监察机关在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和个人有违反环境保护法规、损害生态环境行为,及时将问题线索移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移送问题线索时提供书面移送处理书或建议书,同时附相关证据材料。具体承办部门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移送单位反馈受理意见,受理后1个月内反馈初步查处情况,3个月内书面反馈查处结果。

建立日常协调沟通和联络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监察执法工作的沟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确定年度环境保护监察执法重点任务前征询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将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等纪检监察机关重点关注的问题纳入年度环境执法监管计划,对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意见建议开展针对性督查。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信访举报或开展日常监督执纪过程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履责问题的,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征询、查证或移交调查。建立执法监管协作制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执法监管中,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配合工作的,提请纪检监察机关相关部门予以协助。必要时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环境保护部门组建联合监督检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在执纪审查过程中,对涉及环境保护专业性事项可商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选派专业人员予以协助。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召开联席会议,集中通报生态环境损害案件查处情况,研究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中面临的困难,分析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情况,对责任追究事项进行安排部署和综合协调。联席会议由纪委分管执纪审查的副书记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召集,纪检监察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关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具体由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环境保护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联络、协调以及联席会议作出决定事项的落实。

建立环境保护问题线索快查快处机制。纪检监察机关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要进行集中管理,实行“挂牌督办、动态跟进、办结销号”。坚持以事实为依据、纪律为准绳,按照先查先办、快查快处、严查严处的要求,理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问题线索处置程序,做到稳、准、快,持续保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力度。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省市实施办法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中央省市决策部署中的失职失责行为,以追责问责倒逼相关主体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环境保护考核结果的运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年终对县区、相关部门和单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及时通报纪检监察机关。因发生重大环境事故或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受到上级党委、政府或主管部门通报的,作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

通过建立三项机制,重点对五个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追责。一是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中作选择、搞变通、打折扣,致使本地区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采取的措施与上级要求及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因履职不到位,发生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事件,或处置不力的。二是整改落实中央、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问题和本地区环境保护突出问题不及时、不到位的,因工作不力导致上级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或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三是不按规定对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违反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为不力,甚至放任、隐瞒的。四是不按规定报告、通报或者公开生态环境事件信息,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严重生态环境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五是利用职务影响阻碍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包庇纵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干预、插手建设项目,贪污、挪用、侵吞环境保护有关资金的。(施立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