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各级党组织坚持学习党章、尊崇党章、维护党章,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层层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
把问责作为管党治党的利器,建立起明责、履责、督责、追责、问责链条,倒逼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今年以来,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问责党组织262个,问责党员干部2463人次。
为破解各级党委和纪委履责“路径”不清问题,云南省建立健全《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规定》和《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规定》等制度,把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的内容和要求细化为28项责任清单,列出了纪委履行监督责任不到位的12项“负面清单”。制定实施《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形成了用制度规范“两个责任”落实的责任链条,确保问责工作有章可循。同时,云南省将管党治党的责任压实到每一级,通过自上而下逐级签订责任书,督促各级党组织真正把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扛起来,做到责任覆盖无盲区。
为进一步压实责任,织密“问责之网”,云南省建立常态化的督查机制,适时开展专项检查,着力发现和解决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今年上半年,全省对管党治党宽松软等976个问题进行了查处,问责141个单位1536人。
针对“一把手”可能出现“甩手掌柜”的情形,云南省以问责为抓手,出台了《云南省党政领导班子一把手监督办法(试行)》,梳理出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议事规则及决策程序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等10个方面需要重点监督的内容,明确15种监督方式和8种责任追究情形。2012年以来,全省共对“两个责任”落实不力的1016名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包括厅局级干部43人、县处级干部233人。(云南省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