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以来,临沧市纪委坚持层层传导压力,压实“两个责任”,以严肃问责倒逼“两个责任”落实。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先后对85名落实“两个责任”不到位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制定出台落实“两个责任”实施办法和责任追究办法,对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逐一明确细化,不断强化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层层分解责任,列出责任清单,将责任明确到人,具体到项,使主体责任落实成为“硬指标。”注重落实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抓好责任落实,层层签订责任书,完善落实机制,对各项重点任务实行清单式管理,建立党风廉政建设上下联动的责任体系。
明确责任要求,列出负面清单,为履行主体责任划出底线,督促各级各部门落实任务分工,形成抓落实的长效机制。探索建立责任制“数字化”考核评估体系,利用“互联网+监督”模式,把各级党组织落实责任制清单、实践运用“四种形态”等工作作为日常监督考核重点,定向、定性、定量和定期分析责任落实成效,对存在的问题,系统预警提示,并自动生成短信进行提示,督促责任主体及时整改,推动“两个责任”抓在日常、抓实落细。开展述廉述责,围绕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组织党组织负责人在市、县(区)纪委全会及各单位年度民主生活会上进行述廉述责,采取口头述职、书面述职、现场质询、民主测评等方式逐一述评。强化检查考核,年中督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等方式,就各级党委和纪委落实“两个责任”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年终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党政主要负责人、纪委书记进行约谈。
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省委实施办法,日常监管中,坚持抓早抓小,采取提醒谈话、廉政约谈等方式,经常提醒、督促各党组织负责人切实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对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建立工作台账,督促整改,强化问责追究,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对发生严重违纪问题的县(区)、部门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层层传导压力、层层压实责任。(孙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