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红河州第二轮巡察工作被巡察单位已进入整改巡察反馈意见阶段。为确保整改取得实际,红河州委要求,要在整改落实上下足功夫,把巡察成果的综合运用摆在突出位置,实现巡察效果最大化。
该州要求,对于巡察发现的问题要有“责任单”,逐级压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对巡察发现的问题,无论涉及谁都要明明白白地交代清楚,处理到位,要运用“四种形态”进行处理,对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咬耳扯袖、批评教育,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巡察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强化分类处置、分级负责;对普遍性、倾向性、根本性的问题,要善于从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高度分析判断、提出意见建议。对于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各有关部门要依纪依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严肃认真办理,做到立行立改,该处理的处理,该立案的立案,该整改的立即整改,该修改完善有关制度的要及时修改完善,体现巡察发现问题、整改问题、追究责任和制度建设的能力,增强巡察的权威性和震慑力。
该州强调,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把“整改不力是失职,不抓整改是渎职”的观念印刻在头脑中,通过巡察前即知即改,巡察中立行立改、巡察后全面整改,真正做好整改这篇文章,使巡察成果实起来。对巡察发现的问题,谁来解决、怎么解决、何时解决要有本“明细账”。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抓整改落实的主体责任,强化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全面整改,真抓真改、紧抓紧改、长抓长改。要按规定时限报告整改落实的情况,要通过整改看到实质性变化,确保整改到位、震慑常在。针对巡察反映和发现的问题,要通过严肃处理、组织约谈、督导整改等措施,发挥巡察治本的作用。对于整改不力、虚假整改的要依规依纪严肃问责,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
对于巡察发现的一些单位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规范,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财务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体现出这些单位的制度规则不健全的问题,要通过巡察整改督促被巡察单位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同时,州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和州委巡察办要着眼巡察监督长远发展,对标看齐中央和省委巡视工作的实践创新成果,及时总结经验,健全和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力量整合,构建联动机制,创新方式方法,优化巡察流程,不断提升巡察工作规范化水平,为推动巡察工作向纵深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洪季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