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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对干预执纪行为追责

发布时间:2017-08-01 09:30:51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纪检监察干部遇到干预监督执纪问责行为时该怎么办?云南省纪委近日印发《干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报告备案规定(试行)》,明确要求对此类情形应予以拒绝,并全面、如实报告备案,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据云南省纪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干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情形包括:非因履行工作职责需要,打听、过问信访举报、线索管理与处置、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等环节尚未公开信息的;为监督执纪问责对象说情、打招呼、开脱,要求为监督执纪问责对象及其特定关系人传递有关材料和信息以及提供特殊关照的;要求或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与监督执纪问责对象及其特定关系人私下会见或者通过网络、电话、邮件等形式通报沟通有关情况的;非因履行工作职责需要,对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以威胁、恐吓、利诱、诬告、陷害等方式干扰、阻挠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伤害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亲属的,等等。

“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如遇有上述情形,应在3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干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报告备案表》,报送同级纪委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应报告备案而未报告备案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云南省纪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对干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行为,情节轻微的,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进行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领导干部干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责任追究情况,写入其个人廉政档案,并责成其在民主生活会上作检查。

据了解,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如实报告备案干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行为将受到保护。对受到威胁、恐吓、诬告、陷害的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亲属,纪检监察机关应及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必要时协调公安机关等部门予以协助。(何咏坤  普晓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