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身思想麻痹,党纪法规意识淡薄,致使自己的行为严重偏离了党的宗旨,脱离了正常轨道,触犯了党纪法规。犯错误后不及时向组织老实交代问题,反而一门心思地用自认为天衣无缝的‘设局’来扰乱和躲避组织的调查,是大错特错了。一失足成千古恨,现在后悔已晚矣。我愿意用亲身经历,警醒其他党员同志不要犯同样错误……”彝良县第一中学原校长谭乐昭在检讨书上写到。
2014年12月25日,彝良县第一中学原校长谭乐昭到彝良县纪委反映,称其2007年至2010年间,他借中秋节和家中老人生病等为由,先后5次收受彝良一中校服供应商林某某感谢费共1.2万元,希望组织调查核实并给予宽大处理。彝良县纪委立即成立工作组对其交代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工作组通过多次走访调查后发现,谭乐昭到彝良县纪委反映的问题不属实,但在调查过程中却发现了谭乐昭其他的违纪违规事实。原来谭乐昭是在听说彝良一中校服供应商林某某和学校工会主席梁某某先后被检察院带走调查的消息后,担心自己索要好处费的事情暴露,遂主动向县纪委反映其收受校服供应商林某某好处费1.2万元。谭乐昭到县纪委主动交代问题其实是为了掩盖本人的其他违纪违规问题,想借此扰乱和躲避组织的调查。
经查,2013年3月至2014年9月,时任彝良县第一中学校长的谭乐昭因其女儿留学急需用钱,就以其胞兄谭某在彝良县小草坝的长湾煤矿恢复生产急需资金周转为由,让长期供应彝良一中学生校服的供应商林某某借钱给其胞兄谭某,用作厂子周转资金。林某某考虑到日后有关彝良一中学生校服供应一事还需谭乐昭从中协调,随即通过银行汇款10万元给其胞兄谭某。谭某又分3次将校服供应商林某某所汇10万元尽数转给谭乐昭。谭乐昭因信不过校服供应商林某某,担心日后出事会出卖自己,遂让胞兄谭某填写一张林某某入股小草坝长湾煤矿10万元的股权证明书交给林某某,又在其办公室用信笺纸写了一张退股收条让林某某抄写后转给谭某保管,实际上却未把林某某汇给谭某用作厂子的周转资金10万元钱退还给林某某。
2015年10月15日,经彝良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县委同意,给予谭乐昭开除党籍处分,涉嫌其他违法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017年5月23日,经彝良县监察局局长会议研究,并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开除谭乐昭公职。
【执纪者说】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在党纪国法面前,任何违纪违法行为都会留下蛛丝马迹。身为一校之长的谭乐昭自作聪明精心“设局”,欲通过伪造其胞兄煤矿厂入退股材料来掩盖自己索要校服供应商林某某好处费的违纪违规事实,又想通过向县纪委主动交代问题来扰乱组织的调查,意图逃脱党纪法规的惩处,却不料聪明反被聪明误,最终难逃组织的严惩。该案警示我们,“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党员领导干部必须要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全方位筑牢防腐思想“防线”。“防线”一旦失守就会逐步滑向犯罪的深渊,最终后悔晚矣,也只能成为别人警示教育的反面典型。(彝良县纪委 贾开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