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党员、村民小组长,我被‘贪欲’冲昏了头脑,被金钱蒙蔽了双眼,忘记了党的教诲,也辜负了群众的信任……”面对县纪委纪律审查人员,禄丰县碧城镇下村村委会二组小组长王雁龙显得十分懊悔。
经查,2010年11月,禄丰县碧城镇实施小城镇建设南片区项目开发,在对下村二组被征用的土地进行到户面积实地丈量过程中,王雁龙发现下村二组被征地总面积大于农户实地丈量面积,对农户的补偿费兑付后还有剩余。为了能够得到下村二组兑付剩余的土地补偿款,王雁龙采取虚报4户农户补偿面积的方式,冒领属于村小组集体剩余的征地补偿费407941.58元。2012年3月,王雁龙将其中的175821.67元存入下村二组集体帐户,截留232119.91元进行私分,其中:王雁龙分得162419.91元,碧城下村村委会主任杨某国分得30000元,碧城下村村委会报帐员杨某坤分得15000元,碧城下村村委会下村二组报帐员王某云分得24700元(杨某国、杨某坤、王某云3人已另案处理)。
2017年3月27日,经禄丰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雁龙开除党籍处分,私分的232119.91元土地补偿款已全额追回上缴县财政,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了王雁龙的法律责任。
【执纪者说】
土地补偿款是国家征用土地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失地农民的一种经济补偿。但个别村组干部却利用手中的权利,公然造假,将党纪国法抛于脑后,置若罔闻,岂不知此乃掩耳盗铃,自欺欺人。我们每位党员干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增强法纪意识,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严守纪律、不破“红线”。(禄丰县纪委 李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