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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明确14类情形可容错免责 严禁“容错变纵容、免责变庇护”

发布时间:2017-06-20 07:40:04   来源:昆明市纪委

近日,昆明市委出台《关于激励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容错免责办法(试行)》,提出在全面从严治党进程中,既要把纪律挺在前面,又要为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并提出干部容错免责的14类情形。

根据《意见》规定,容错机制区别对待探索失误和违纪行为。容错免责的情形包括:工作已按程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阳光运行,且有相关书面证明,但仍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或损失的;认真履职但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或损失的;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上级政策无明确规定,或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政策调整而出现偏差或产生失误的;根据现有制度要求,结合实际,对尚无明确规定的领域和事项,主动设计和创建符合实际的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办事的;在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一定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但也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在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特别是在推动重点工作、重大项目过程中,因忠诚履职、积极推进而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在涉及全局利益工作中,因维护大局、主动放弃部门或局部利益而引发内部矛盾或不满的;在招商引资、信访维稳等全局性事务及防火防汛、抗震救灾等应急事项中,确因工作需要,对预计可能出现与现行制度政策有不一致的行为或事项,预先进行登记备案或向上级请示报告并经调查属实的;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或分管风险较大工作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为破解难题推进工作、突破固有模式,对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处置等工作不推诿、主动承担、果断决策、及时处置造成一定失误或损失的;在服务项目、服务企业、服务基层、服务群众过程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手续有欠缺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在处理征地拆迁、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过程中,因勇于破除阻碍、触及固有利益而产生不良影响或引发信访问题的;在特殊敏感时期尽职尽责处理涉法涉诉案件,因个别人为操纵而引发的非正常人员上访的;其他特殊情况经调查认定可以容错免责的等14类。

《意见》指出,问责实施机关启动问责程序后,应主动对照容错免责条件,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并视情况给予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对于经组织认定给予容错免责的,干部本人在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和党风廉政审查中免于一票否决;在各类考核、评优评先、表彰奖励中不受影响;在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减少或免予扣分;必须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可从轻、减轻处分、处理;对干部作出容错免责决定后,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负面影响。

《意见》强调,实施容错免责时,问责实施机关、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干部要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挺在前面,严守各项纪律。严禁突破原则和底线,容错变纵容、免责变庇护。严禁打着改革创新的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严禁打着为公为民的旗号,谋取单位和个人私利,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严禁以敢于担当的名义,有法不依,知法犯法,胡乱作为。严禁搞变通,有程序不遵守,有规定不执行,借“容错”之名搞变通执行。(赵俊良)